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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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大气污染防治法》)。据悉,该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文增加了近一倍,现行法律中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这部修订后的法律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其中亮点就是将近年来联防联控、源头治理、科技治霾、重典治霾等大气污染治理经验法制化。
联防联控将成新常态
如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之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例如,2014年2月19日至26日,我国发生大范围持续严重空气污染,持续时间长达7天,涉及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缺乏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作机制,只提到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如何解决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导致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污合力。
同在一片天空下,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分别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在目标措施制定、重污染天气共同应对等方面开展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这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同控制目标。
“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需要有法律保证,这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表示,意味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模式发生改变,将由过去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由单打独斗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转变。
进而言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将成为我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力找回蓝天白云的新常态。
源头治理发力精准
目前,机动车尾气污染和散煤燃烧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成效不明显,煤炭消费量居高不下,致使大气污染治理困局难解。
据了解,燃油品质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尾气排放,为在源头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该法修改后增加规定: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另外,为了加强对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该法还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为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燃煤大气污染,该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划出重点领域,对于保护大气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京津冀地区,根据监测和观察,机动车、燃煤、工业排放还是主要的,我们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必须找准关键,找准牛鼻子,然后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这次修改,重点解决的就是工业、交通,以及燃煤污染问题,我认为这是找准了这个问题的所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科技将在治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相关专家表示,创新驱动是解决环保制约瓶颈和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虽然我国有很多科研机构及高校开展雾霾研究,但数据共享难、科研遭条块化和体制性割裂,研究重复多、科技成果转化难等问题比较突出,治霾技术研究进展缓慢。接下来,应加快建立大气科研数 据共享平台,打破雾霾研究机构间的壁垒,推动各地科技治霾水平尽快提高。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约10%。据悉,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同日表决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今后治霾科技成果将会得到更快更好的转化。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贺泓认为,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就是表明要打破治理雾霾的科技藩篱,促进信息共享和成果转化,让科技在治霾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环保罚款取消50万元封顶
一直以来,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导致环保法罚则虚设、执行不力。对此,中国生态经济学会秘书长于法稳认为,主要是因为过去在治理大气污染时,往往用行政罚款方式,结果企业交完钱,还接着排放污染。因此,罚款的经济措施和行 政的处罚措施都不能取代法律的强制措施。一旦严格执法,我国大气污染也好、生态环境保护也好,相信都会提升一个很高的程度。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据了解,该法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 “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另外还增加了其它罚款新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由此不难看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中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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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三分之一,这正是此法的最大亮点。”潘岳说。
潘岳说,立法要对执法真正够用、管用。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明确、制度主线清晰、监管措施严密、处罚违法有力,有诸多创新,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明确了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是一部符合当前环保实际需要的法律。
潘岳指出: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气法修订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长远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特色的“清洁空气法”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饭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在现阶段立法还要考虑实际需要和现实可操作性,不能过于理想化。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较好地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秉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解决现实问题的原则,合理构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体系。
潘岳说,新法修订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整个过程完全开放,听取公众意见贯穿始终。以“公开”为例,新法要求公开的有11处规定。如新法明确要求,制定标准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监测信息和源解析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监测信息等都要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方便公众举报,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希望社会各界不仅关注立法,也要关注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好法律能否真正执行到位。”潘岳表示,新《大气法》修订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舆论既有肯定,也有质疑、批评,有些还比较尖锐。据了解,提出意见的专家学者都是长期关心环保事业的热心人士。正是由于有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建议,才推动了新法内容的不断完善。
良好环境质量既要各级政府勇于担当,也要环保部门监管到位;既要企业改变生产方式,守法达标,还要公众转变生活方式,人人参与。同呼吸、共命运,大家一同携手留住美丽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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