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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图解:《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的程度不断加剧,因此,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需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图解:《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禁在国家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1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违者,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个“禁止”避免触碰“雷区”

  ①在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②改变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下垫面的性质;

  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④在观测场周边1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1米的建筑物、构筑物;

  ⑤在观测场周边10米范围内,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

  ⑥阻挡观测仪器感应面通风;

  ⑦设置造成天气雷达回波强度损失大于1分贝的障碍物;

  ⑧设置造成雷达接收机灵敏度损失大于1分贝的有源干扰;

  ⑨设置影响天气雷达探测的电磁干扰源;

  ⑩设置干扰或者影响天气雷达的设施。

  侵占气象探测场地将受罚

  违反以下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擅自移动、侵占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气象通信电路和信道

  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同意,传播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处罚标准

  危害气象设施最高可罚5万元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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