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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10月实施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10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的《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市食药监局制定了《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红黑榜有明确规定

  据介绍,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实施细则》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可纳入诚信红榜。符合的情形包括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为A级等级单位或示范单位等量化分级高等级信用类别等。而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在本年度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将会被纳入诚信黑榜。

  红黑榜奖罚分明

  为鼓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争进诚信红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合理形式对进入红榜的单位进行激励:包括申报食品药品相关许可证照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等。对于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将实施重点监管,并责令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等。

  下面是规定的全文:

  《中山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各镇(区)承接本部门下放事项的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纳入食品药品安全诚信黑榜。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六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诚信红榜:

  (一)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为A级等级单位或示范单位等量化分级高等级信用类别的;

  (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地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获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表彰和奖励的';

  (四)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诚信黑榜: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使用)者和责任人员;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较大数额罚款达5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达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食品药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非法宣传,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或工商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一年以内受到2次以上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影响较大或上级督查督办案件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八条 诚信红榜名单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申报,明确受奖励或表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九条 诚信黑榜名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作出行政处理的部门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理文书、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并按规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食品药品安全诚信红黑榜的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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