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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双牌县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双牌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了双牌县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双牌县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6〕36号)文件,结合我县商品房库存现状和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大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2016年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超过50%,停止在县城新建公租房,减少规划建设新的安置小区。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采购一定数量的库存商品房,用于年度棚户区改造安置。引导、激励已签订实物补偿协议的征收户购买现有商品房用于安置:

  1、根据征收房屋的地点位置就近选择商品房开发小区或项目用于安置,实行等面积安置原则,超面积按市场价购买,少面积的按市场价补偿;

  2、如果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他区域的商品房开发小区或项目用于安置,实行等价值安置,多退少补;

  3、具体安置办法在各征收项目中细化。

  第三条 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县财政局联合县国税局、地税局,制定对其租金收入应缴(已缴)的增值税、房产税予以奖励的政策。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对投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其三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中县本级所占比例部分由县财政给予政策性奖励。

  第四条 积极拓展住房消费,鼓励农民进城购房。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农民进城购房的,由县财政补贴;对县城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或城中村改造的农户,接受货币化安置并购买商品房的',补贴100元/㎡;对购买首套房的,执行首付20%的政策;同时,符合多种购房优惠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五条 县城购房实施多种补贴措施

  1. 补贴对象:在县城购买合法商品房(即:经过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审定并公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房源信息经过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联合审定后,由县房产局在双牌县人民政府网、双牌县新闻网定期发布,每个季度发布一次)的农民工或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上接受货币化安置的合法房屋征收户,且及时到地税局办理契税缴纳、房产交易所办理购房网签预告登记或备案手续。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县财政局、房产局、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认定。

  2.补贴标准:

  (1)契税补贴:对所有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业主,交易契税实施财政补贴政策,按购房者备案的标准网签购房合同和实际缴纳契税50%给予补贴。

  (2)购房补贴:购买首套商品房补贴200元/㎡,购买改善性住房补贴100元/㎡。

  3. 购房补贴申请及审批发放程序:

  (1)购房者提供正式网签购房合同、购房税票(购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加盖征税专用票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产权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号,向县房产局房产交易所申请购房补贴。

  (2)县房产局房产交易所审核相关凭据原件并留存购房税票(购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加盖征税专用票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及产权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按周汇总应补贴数额,提交县财政局。

  (3)县财政局复核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将购房补贴资金按月拨付给补贴对象。

  4. 实施多种购房补贴措施的时效为三年,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

  第六条 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缴足6个月的即可给予购房贷款。扩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现贷款率达到80%以上,并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全面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应尽快落实首套房首付20%政策,引导刚性需求积极入市。原则上所有购房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参照湘建房〔2016〕31号文件推出的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优惠利率等支持政策,进一步创新信贷产品,简化相关证明资料,提高信贷服务效率。

  第八条 强化服务管理,实行差异化预售政策。

  1.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即主体工程基础地面下工程完成,进行主体地上工程施工的时候),符合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即可预售(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房〔2014〕144号文件规定办理):(1)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2)一级开发资质;(3)20万㎡以上;(4)省市级重点项目;(5)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

  2.形象进度高层达到1/3、多层达到1/2时,符合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即可预售(按《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07号令)规定办理:(1)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2)二级以上开发资质;(3) 5万㎡以上;(4)县委、县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

  3.对单栋开发、面积较小的项目或信用较差的开发商或开发项目继续实行封顶预售的政策,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9号)规定办理。

  4.近三年有不良记录的,欠交土地出让金和农民工工资的开发企业或项目,实行封顶预售政策。

  第九条 优化市场环境,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切实改善服务环境。严格规范供水、供电、燃气等垄断部门服务性收费行为,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服务、原材料、施工等价格行为,全部由投资主体按市场规则运作,坚决取缔和依法打击利用行业垄断抬高价格行为。

  第十条 按照省政府“严控增量、消化存量”要求,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商品房库存情况,调控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和供应。做到以销定产,以销控产,从源头上去产能。为了提高开发小区的品质,原则上新的商品房开发用地出让只针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没有开发资质的个人和企业不得参与开发用地竞买。

  第十一条 大力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实行商品房买卖使用标准示范文本、进行网签和及时备案制度。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的监控,加快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速度,按要求在2016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

  第十二条 积极推行开发建设绿色建筑住宅小区、住宅产业化产品住房和精装修住房。

  第十三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存量土地依法变更规划,发展旅游、养老、创业基地等地产项目。

  第十四条 创新销售模式,引导和鼓励开发企业让利促销或降价销售,针对居民团购出台鼓励政策,带动房地产市场消费;积极引导房企及其产品加大电商平台的应用,完善我县房地产网络交易平台。

  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双牌县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双牌县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并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委、县法制办、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双牌县支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分析全县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研究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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