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关于专利法修订草案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3条,新增“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其中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4条,删除1条。另有适应性文字修改或调整的条文4条。
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主要建议包括:为解决“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为解决“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二)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解决专利创造、管理和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健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主要建议包括: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与单位的.协议实施专利技术,并获得相应收益;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为处理好标准与专利的关系,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
(三)落实政府职能法定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
按照依法治国、职能法定要求,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调专利行政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提供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责任。(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
(四)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质量。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创新需求,结合国际发展趋势,适当扩大专利保护客体范围,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方便申请人、提高专利质量角度出发,优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依职权审查原则。(第二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五)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根据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基本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止“黑代理”行为,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作出明确规定,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明确专利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责任,积极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战略规划、专利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第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进行了完善和适应性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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