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再生育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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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将于1月16日起施行,自此安徽省正式进入全面两孩政策时代。
取消晚婚假产假延长60天
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假,但是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的条件下,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产假将延长60天,也就是说,不管是生育一胎或者二胎,产假天数仍维持不变。
此外,男方也可以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
生孩子不再需要审批实行登记制度
新修改的《条例》,取消有关生殖保健服务证查核、报告制度,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的,仍然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婚生育须符合三种情形
条例对于再生育申请规定三种情形:再婚夫妻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可可以再生育的。
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据介绍,独生子女奖励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此外,对于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独生子女,之后不再生育两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享受原有规定的优惠政策,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补办。而在国家提倡生育两个子女后,放弃生育的,将不再奖励。
不符合条件超生的仍然被重罚
条例取消了对于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罚款,对于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三个孩子,仍然面临着罚款。
根据条例,不符合条件超生的,由计生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付收入1倍的,按照家庭年实际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一个子女,依次递增5倍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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