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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

  大连市自2016年2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施行,希望给大连的同事能带来帮助。

  关于修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情况说明

  近两年来,广大缴存职工对贷款额度与是否提取公积金挂钩的政策普遍存有较大意见,这一政策使得缴存时间长、余额多、贡献大的职工享受的政策性贷款支持反而少。这部分职工认为他们在长期缴存公积金做了很多贡献,自己买房时却不能享受较高贷款额度,影响其购房能力,也不公平,对此投诉颇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高度重视这些诉求和建议,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实际,为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公平性,广泛调研其他城市做法,并于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绝大多数职工赞成,希望尽早实施。经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修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15〕17号),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政策,实行缴贷挂钩的做法,即按照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贷款额度。同时,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对贷款提供材料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实施细则”主要条款说明

  1、删除《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借款人及配偶选择使用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偿还本次公积金贷款的,其实际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按规定条件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选择以现金方式提取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其实际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按规定条件计算的贷款额度扣减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本次购房已提取金额)。”的规定。

  2、增加内容: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3、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大政发【2015】45号)的要求,删除第四条中“机构代码证”,增加“2017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根据公安部门已不再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实际情况,删除第五条中“需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增加“须提供出生证、独子证或公证书”。

  5、删除第二十一条中“中心认可”,增加“中心招标确认”

  6、第七条“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增加“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

  7、第二十二条“经公证的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增加“原夫妻双方同时到场的,不需公证”

  8、删除办理贷款需向中心提供相关复印件要求。

  9、新的实施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附《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房金发 [2015] 9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办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

  (一)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二)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购房人、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年满18周岁。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单身借款人,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已婚借款人,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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