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贵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全文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透露,《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即日起,在外乡工作且拥有贵阳户籍的缴存职工,可到贵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贵阳市的普通商品新房。
据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次出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旨在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
根据《细则(试行)》,属贵阳市户籍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新房时,可以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附:《细则》全文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以及《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3号)、《贵州省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以严控风险为前提,按照有序试行、再推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属贵阳市户籍并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新房时,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为与贵阳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异地贷款条件
第四条 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异地贷款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单位缴存职工,且户籍所在地为本市;
(二)申请人所购住房为用于自住的本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三)申请人须在申请贷款时点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五)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逾期记录不得超过累计6期(含)或连续3期(含);
(六)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七)符合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异地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款额度=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12×还贷能力系数(30%)×贷款年限+职工缴存余额×5倍。计算公式中“职工缴存余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贷款最高额度按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标准执行。
第七条 异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八条 异地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异地贷款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基础资料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共同购房人的还需填写《共同借款人申请表》;
(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个月内有效);
(三)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四)申请人(共有人)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或离异的需填写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
(五)申请人配偶(共有人及配偶)为无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中心出具的.无业证明(三个月内有效)或有效期内的失业证,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证;
(六)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及个人信用报告;
(七)贵阳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购房资料
(一)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贵阳市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售房单位公章)(一式二份)和《贵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或《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有《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表》的需提供该登记表;如已办理三证(产权证、契税证、土地证)的只需提供三证;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
第五章 异地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异地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向贵阳中心城区管理部申请开立异地贷款个人账户;
(二)申请人持缴存证明及贵阳市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向贵阳中心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受理及审批
(一)贵阳中心受托银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并上报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批;
(二)贵阳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贷款审批工作人员在进行异地贷款审批前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缴存地中心核实,在缴存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并加盖业务审核章;
(三)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审批通过的,按贵阳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在异地贷款发放后,由受托银行向申请人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
(四)申请人将返还的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第六章 异地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后,可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汇入贵阳中心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
异地贷款借款人、配偶及借款相关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贵阳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出现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即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有效控制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必要时可协调缴存地中心配合直接划扣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异地贷款。
第十五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本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由贵阳中心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项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2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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