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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加入、风险合理分散的原则。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应公平、公正,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

  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其家庭金融资产的1/3.

  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如实向公司说明其家庭金融资产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充分揭示风险并根据员工资产情况核定其应获股份权益的具体数额上限。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

  每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其所购股票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第十条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前款规定的股票总数单独计算,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发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最近一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公司的股本总额。

  第十一条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应明确规定下列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原则;

  参加员工的范围和确定标准;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的构成、数额或数额确定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拟购买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程序和具体管理模式;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时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处置办法;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资产管理协议主要条款、资产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员工提前退出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公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资产管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严厉禁止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信托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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