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年终奖的法律规定
新年将至,有关年终奖金的话题再次成为广大工薪阶层关注的焦点,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2017关于年终奖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
年终奖金的法律性质
年终奖金的具体管理属于劳动法私法范畴,法律层面不作过多干预,具体规则由用人单位自主制定。司法实践中,年终奖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模式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金属于员工应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另一种模式是用人单位将符合特定条件下发给员工的特殊奖励也叫做“年终奖金”,不属于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发放该种“年终奖金”的决定权应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权随意扣发年终奖金吗?
根据上面对年终奖金法律性质的分析,对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扣发年终奖金这一争论,应当予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为缓解资金压力,将劳动报酬拆分,其中一部分作为年终奖金。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将发放年终奖金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度里,并适用于所有员工,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金。但是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管理自主权,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自主制定年终奖金的发放规则。如果发放规则本身不合法,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扣发年终奖金,例如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扣发年终奖金的合法规则。但是,员工的行为一旦违反或者不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规则,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员工年终奖金。
第二种情况,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适用于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种情况通常是与用人单位的盈亏和员工的特殊贡献挂钩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这类年终奖金。
员工离职后,是否还有权获得年终奖金?
法律实务中有关年终奖金的争议大多发生在离职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员工工作未满一年离职,或者工作满一年离职时年终奖金还没有发放,这两种情况下员工是否有权主张年终奖金呢?
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员工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6 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如果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那么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离职员工也有权获得年终奖金,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员工已离职而随意扣发年终奖金。如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年终奖金是一种特殊福利,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离职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金,要看其是否符合年终奖金的发放规则。
年终奖金是否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员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计算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时,12个月的月工资计算基数包括奖金等货币性收入,所以鉴于年终奖金属于奖金的一种,也应当包含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之内。但在具体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由于年终奖金证据上的缺失,导致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时只能以员工每月的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没有将年终奖金包含在内。
律师提醒:
完善的年终奖金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双赢”。用人单位为尽量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严格界定年终奖金的性质,并通过建立健全发放年终奖金的规则,在内部管理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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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关于年终奖
法律定义如下
年终奖是什么,是不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呢?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中的“其他奖金”。
现实情况
假如合同没提年终奖
按同工同酬支付
作为每年度末企业向员工支付的上不封顶的奖励,年终奖的发放,是对员工工作一年业绩的奖励。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无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未对年终奖进行明确约定,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而且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对于年终奖的发放进行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否发放年终奖,又该如何发放?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王喜、耿余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若协商未果,在因年终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则判断分析该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年终奖的性质,如果年终奖并非从劳动者平时工资所‘扣下来’的那部分,而且双方确实约定了年终奖,只不过是约定不明确,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劳动者年终奖。”
如何发放
发不发由企业决定
合同中应载明标准
具体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不过,如果发放年终奖,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享受年终奖的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因此年终奖属于非法定福利的范畴。这也就意味着“员工是否享受年终奖、享受多少、享受形式”等全部由相关单位或组织自行决定。国家并不强制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
一般意义上,年终奖作为通用的员工激励手段,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发放年终奖是一种对于过去一年员工工作的.肯定和奖励,也可激励员工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通过年终奖发放制度,也可以实现利益合理分配,均衡企业可持续发展。从员工角度来看,收入情况也是自身价值衡量的标准之一。
在实践中,大部分企业为了自身优良运营及发展,会通过采取发放年终奖的方法来满足相关利益的需求。王喜、耿余法官认为,具体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不过,如果发放年终奖,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享受年终奖的条件等。
惯常做法
合同不约定年终奖
有纠纷不利用人单位
现在用人单位的惯常做法是,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奖金的相关事项,而是单独将年终奖规定在薪酬制度或绩效制度中,有的用人单位还单独制定有关年终奖的制度。有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加大自己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及支付金额的决定力度,采用不明确规定年终奖相关事宜的方法,这样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就可以单方任意确定。
“如此方法加大了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随意性”,王喜、耿余法官指出,“但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确定有年终奖存在的情况下,双方因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年终奖的金额、支付日期产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应就年终奖的上述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相关制度的规定,将会致使用人单位因无法提举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现象解析
米油大葱作年终奖?
法官称不可以
年终奖应以何种方法发放?大部分采用货币形式及股票期权激励方法,也有用人单位采用发放汽车、房屋等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形式。而有的单位竟将大米、酱油、大葱等生活用品作为年终奖。
“这些生活用品应当作为福利待遇,而不应作为年终奖。”王喜、耿余法官认为,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如果确有需要变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也就是说,年终奖虽然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奖励,但用人单位也不具有随意变更权,这种变更也包括对于奖金发放形式的变更。
“现实生活中,虽然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采用货币形式发放,实际履行时,却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发放形式变更为以物折抵,或者发放网络内使用的虚拟货币,这种变更行为显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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