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写作和例文介绍
批复就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回复性公文。其制作和应用一般以下级的“请示”为条件。当下级机关的工作涉及到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批复写作和例文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批复格式的概念
报请上级机关审核批准时;当下级机关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章可循,报请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指示时;当下级机关遇到无法解决的具体困难,报请上级机关给予指导帮助时;当下级机关对现行方针政策、法规等有疑问,报请上级机关予以解答说明时;以及当下级机关因重大问题有意见分歧,报请上级机关裁决时,上级机关都应该用“批复格式”予以答复。除此之外,有时“批复格式”还被用来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或修改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批复格式的特点
1、针对性。批复格式的针对性反映在两个方面:一就是批复格式必须针对请示机关行文,而对非请示机关不产生直接影响;二就是批复格式的内容必须针对请示事项,不涉及请示事项以外的内容。
2、回复性。批复格式的内容属于回复性的内容。因为批复格式的制作和应用就是以下级机关的请示为条件,对上级机关来说就是被动的发文,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上级机关就批复格式什么事项。并且,上级机关对请求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明确予以回答。
3、权威性。批复格式就是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的回复性公文,它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办法,代表上级机关对问题的决策意见,对下级机关具有行政约束力。特别就是对一些重大事项的答复,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具有权威性。所以批复格式一经下发,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三、批复格式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批复格式可分为两类:一类就是审批性批复格式;一类就是指示性批复格式。审批性批复格式主要就是针对下级机关请示的公务事宜,经审核后所作的指示性答复。比如关于机构设置、人事安排、项目设立、资金划拨等事项的审批。指示性批复格式主要就是针对方针、政策性问题进行答复。这一类批复格式,不只就是对请示机关提出请示事项的答复,而且批复格式的指示性内容,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另外,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发布或修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批复格式,也属于指示性批复格式。
四、批复格式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批复格式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1、首部。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批复格式的标题有多种构成形式:一种就是由发文机关名称、批复格式事项、行文对象和文种构成;一种就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第三种就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第四种就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原件标题和文种构成。2主送机关。批复格式的主送机关就是指与批复格式相对应的请示发文机关。授权性的批复格式,主送机关应当就是被授权发布施行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下级机关。
2、正文。正文就是批复格式的主体,其内容比较具体单一,层次构成相对固定。其中除授权性批复格式与一般批复格式的写法有所不同外,其他批复格式的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1开头。通过引叙来文以说明批复格式缘由。首先点明批复格式的'下级机关并写明来文日期、标题和文号,以交代批复格式的根据。2主体。主要说明批复格式事项。应当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实际情况,针对“请示”的内容给予明确肯定或否定的答复或具体的指示,一般不进行议论。也有的批复格式,在批复格式事项后面概括提出希望和要求,进一步强调批复格式的主旨。3结语。一般用“此复”“特此批复格式”等习惯用语。
3、尾部。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署名写上批复格式机关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成文时间写明年、月、日。
五、撰写批复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行文的针对性。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上级机关就批复格式什么事项。
2、批复格式的观点要明确。无论审批性批复格式还就是指示性批复格式,上级机关的态度要明朗,不能太原则,更不能模棱两可,以免使下级机关无所遵循。
3、批复格式要及时。批复格式就是因下级机关的请示而行文,凡下级机关能够向上级机关行文请示的,说明事关重要,时间紧迫,急需得到上级机关的指示和帮助,所以上级机关应当及时批复格式,否则就会贻误工作,甚至会造成重大损失。
4、批复格式的行文要言简意赅。要做到言止意尽,庄重周严,以充分体现批复格式的权威性。
例文一审批性批复格式关于江苏省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批复格式民行批[1993]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关于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的请示》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的补充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通县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民政部盖章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例文二授权指示性批复格式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格式国函[1993]113号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我国加入该条约后,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问题,由中国专利局同外交部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可以不另行报批;中国专利局可以制定实施该条约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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