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泖港学校章程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秋季招收学校服务区内幼儿园、小学毕业生入学。依照学籍管理条例,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公共秩序、《中小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依照《上海市学生成长手册》内容和要求,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学生奖惩的规定,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委托教育局“上海师园配菜有限公司“负责学生营养午餐,学生在食堂集体用餐,年级组老师负责管理。学校对午餐质量每天进行监控,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政府“两免一补”政策建立帮困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形成少代会代表常任制度。学校每年召开少代会,少代会代表对学校管理书写提案。学校通过少先队组织形式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现代公民素养和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为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基本权益,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通过少代会、校长接待日、校长信箱、教育教学问卷调查等倾听渠道,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及教职工应对学生权益维护做到: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给予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络;学校处分违纪违规学生,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监护人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加教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的带薪休假;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制度。为人师表,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践行以生为本的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校职工按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以校本研修的模式对教师进行专业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聘、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奖惩等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理。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72万元,经费来源由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产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请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体育场地、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劳技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物管理制度,在校长领导下进行财物运作,实行民主管理和财物公开。学校执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学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社区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学校主导作用,落实学校组织责任,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尊重家长意愿,充分听取家长意见,调动家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学校发展状况和家长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方式,确保家长委员会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职责。1、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积极配合。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2、参与教育工作。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发挥家长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提供教育资源和志愿服务。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3、沟通学校与家庭。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的意愿,听取并转达学校对家长的希望和要求,促进学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树立良好公共形象,为社区提供图书馆、操场等学习和活动资源,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依托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镇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构建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与本市、区内学校联动,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互动与交往,组织教师赴境外交流学习,更新教师教育理念,增强学生学习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核准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代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学校
2015 年 10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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