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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规范对象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规范对象

  《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对哪些进行了规范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规范对象,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日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拟对“一日游”市场、农家乐民俗旅游,以及网络旅游信息等进行规范。条例草案中提出,景区将设扩音喇叭使用专区。

  规范“一日游”

  需提供“一日游”电子行程单

  为了防止黑“一日游”坑人,今后,凡是报名参加“一日游”的游客,将在旅游行程开始前获得一份电子行程单。

  非法“一日游”是本市旅游市场存在的痼疾顽症,严重损害了首都旅游形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表示,本次条例草案从“疏”、“堵”和“执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本市“一日游”的市场秩序。

  “疏”着力于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便利游客出行。条例草案要求,旅游行政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经营“一日游”产品旅行社的信息,供旅游者查询。

  “堵”重点规范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条例草案要求经营者在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并使用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的旅游客运车辆。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和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

  在“执法”方面,条例草案围绕黑旅行社、黑车、黑广告等违法行为,强化了相应处罚措施。规定,未使用具有合格资质车辆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农家乐

  鼓励通过保险为游客提供保障

  本市“北京人家”、农家乐等民俗旅游模式发展早、市场大,对促进软性就业和提高群众收入具有积极意义。条例草案对此类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经营旅游活动的模式进行了初步规制。

  自有住宅的范围在此次条例草案中界定为城区传统院落和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自有住宅的经营内容明确规定为依法从事民俗旅游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要求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民俗旅游经营活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相关主体进行社会公示,并鼓励民俗旅游经营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程晓君表示,明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应在条例草案中有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内容可由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并在法规施行之日同步执行。

  规范网络旅游

  未网上公示信息最多罚10万

  刘振刚介绍,条例草案针对网络旅游经营、景区经营、投诉举报制度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未在网站显著位置明示各类信息的,将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旅游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销售者或服务者赔偿。

  在监管方面,条例草案要求旅游行政部门需公布投诉监督电话、网站等。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行业组织发现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发布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可以向旅游行政部门举报。

  规范景区秩序

  将设扩音喇叭使用专区

  在旅游景区使用手持小喇叭、麦克风等扩音设备进行讲解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并有可能损坏有关文物。同时,近年来在景区、公园开展的居民文化活动也多使用扬声器、扩音器进行音乐播放,易造成矛盾冲突和噪音污染。

  为维护旅游景区正常的参观秩序和文化氛围,条例草案要求景区划定出可以使用扩音设备的区域,使用扩音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规范旅游车停靠

  将有专门站点及临时停车点

  著名景区周边,经常会被路侧临时停放的旅游大客车堵得水泄不通,今后,这种情况有望不再出现,旅游车将有专门的临时停车上下客点。记者从条例草案中了解到,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主要景区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上下游客站点或者临时上下车的停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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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旅游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发展原则】 本市发挥首都文物古迹、生态环境、民俗文化、科技会展和国际交往等资源优势,提升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独特吸引力、辐射带动力和国际影响力,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其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安全管理、旅游环境秩序维护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发展资金】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加大对旅游业的资金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等。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旅游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交流合作】 本市加强国际国内旅游交流,发挥国际国内旅游组织作用,促进国内旅游区域合作,推进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 加快实现旅游市场和管理一体化。

  第八条 【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经营,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发布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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