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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记者从广东省食药监局获悉,为规范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省食药监局制定《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营者应记录保存交易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意见稿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据介绍,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化妆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服务单据可作为消费投诉依据

  意见稿规定,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配合生产企业召回;因自身原因造成化妆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主动召回,并通知供应商,同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表示,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网络化妆品要纳入年度抽检

  作为第三方平台,意见稿则明确,平台方应当建立入网化妆品经营者审查登记、化妆品安全自查、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化妆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网络化妆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中,并按规定实施抽检和信息发布。

  如何提意见?

  市民对意见稿有建议、意见,可于2016年11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0-37886082

  电子邮箱:FDAHZP@163.COM

  传真:020-37886082

  附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广东省网络化妆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内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化妆品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化妆品经营或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业原则)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化妆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网络化妆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社会共治)鼓励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和利益相关方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鼓励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和行业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化妆品安全标准和化妆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六条(投诉举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对网络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经营者主体登记)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化妆品经营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第八条(经营者信息公示)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产品注册备案)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经营的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电子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电子凭证。

  第十条(注册备案标识)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化妆品产品介绍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标明产品批准文号或产品备案电子凭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建立其电子链接标识。

  第十一条(交易信息保存)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化妆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禁止销售)网络化妆品经营者禁止销售以下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及未经备案登记的国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进口化妆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三条(贮存及配送)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按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上载明的销售、贮存条件进行贮存;并采取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运输、配送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运输、配送。

  第十四条(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产品召回及不良反应报告)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配合生产企业召回;因自身原因造成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主动召回,并通知供应商,同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消费者使用网络化妆品经营者所销售化妆品产生不良反应的,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销售凭证)网络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纸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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