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7版)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制定了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8月26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7日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安监、价格、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监、公安等部门制定电梯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六条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
(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并符合电梯井道、导轨支架预埋以及急救等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
(二)选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保证电梯的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
(三)将电梯制造、维护保养、销售单位信用情况以及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条件。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住宅等其他建筑新配置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应当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申请使用共有部分加装电梯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批准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电梯所有权人自行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改造电梯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标明电梯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
电梯改造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十四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电梯,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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