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沈阳出台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9月27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印发,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保障对象调整 申请低保门槛更低
原有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合并,进一步明确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同时,新细则明确了如申请农村低保,居住地无法受理农村低保,需到原户籍地申请。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调整 允许申请低保家庭有高于5000元货币存款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其中,被征地农民、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入家庭收入。
以下人群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在校困难学生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对象中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原细则规定,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调整为新细则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
困难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新细则中,增加了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单独申请低保。
此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特大疾病(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以及重残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
取消了“且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作为重大疾病家庭的限制条件;以及取消原条款(五)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且单独立户的,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
申请低保手续简化 不需再“证明我妈是我妈”
新细则的保障金申请、审批和发放明确了居民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核定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
在沈阳市居民信息平台能够查询到的,如户籍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本地学籍证明、失业证明、“三无”人员证明、申请就业证明、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居民申请时不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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