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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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南昌轨道交通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120分钟内出收费区,超过上述时限,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车票金额不足时,乘客需补交超过部分票款(因地铁运营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五条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
第六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含)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实际超过人数购买全票,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单独不得免费乘车。
第七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 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第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文明乘车。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
(四)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五)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乘车;
(六)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七)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揽客拉客;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者充气气球乘车;
(十)携带有严重异味(如:榴莲、大蒜、茶叶蛋等)、易污损设施的物品、食品乘车;
(十一)车站及列车内饮食;
(十二)携带宠物、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十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四)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十五)躺卧、踩踏座椅;
(十六)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乘坐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同行人应照顾好儿童和老人,不得多人挤站在同一级扶梯或在扶梯上奔跑、打闹。
第十一条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等应当在成人陪同下乘车,否则,由此导致的伤亡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法定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或者有其他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地铁运营单位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第十四条 在地铁范围内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指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地铁线路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配合地铁车站的安全检查,听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发生纠纷时,可向地铁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 乘客违反《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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