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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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约有食品小作坊1.8万余家,小餐饮4.5万家、食品摊贩4.4万家,从业人员数十万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以下简称“四小”)是很多基层群众谋生就业的方式,即便进入现代社会,城市的繁荣也离不开小商小贩。“四小”的存在,客观上对方便城乡居民生活、促进社会就业、发展地方经济、传承民俗文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四小”生产经营条件简陋、流动性强等原因,导致监管困难,容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出了规定,但是不能完全适用于“四小”,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授权省、区、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国务院也将“四小”立法列入对省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考核。另外,食药监等部门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对“四小”进行了重点治理,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8月29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条例》。
一、关于《条例》的体例结构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第一章“总则”,主要从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及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行业协会职责等方面提出“四小”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二章“一般规定”,主要明确了“四小”的管理模式、生产经营的各项要求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和第五章“小摊贩”,分别对“四小”的条件、程序和经营范围等作了规定。第六章“服务与管理”,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对“四小”的服务措施和监管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对“四小”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适应的处罚。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二、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既要突出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又要促进“四小”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解决就业和方便群众生活的作用,实现维护法制秩序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此,根据我省实际,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四小”定义,合理设置门槛
一是为区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四小”,《条例》将“四小”比较原则地定义为面积小、规模小、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经营者。具体的认定标准授权省食药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这是因为通过加强监管后,“四小”有一个从无序到规范到提高的过程,“四小”的门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在法规中将“四小”的标准定死,就难以适应其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
二是针对“四小”的不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门槛,《条例》规定对食品数量、经营范围和接触人群较大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对影响范围相对有限的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制度。为有效区分前店后坊、制售分离等多种业态混合的食品经营者,《条例》规定“四小”混业经营的,由食药监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种类主次确定经营种类。
(二)实行分类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我们针对“四小”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特点的情况,在《条例》中先对“四小”的共性问题作了一般规定,然后针对“四小”的不同情况分类设置了管理制度。在一般规定里明确了“四小”在生产经营时必须要达到的食品安全卫生的底线以及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并建立了证卡信息公示、进货查验记录等食品溯源制度。在分类管理方面,分别设置了各自的准入条件、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负面清单,以及各自行业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定。
(三)理顺职责定位,执法重心下移
为合理定位政府、食安委、部门和乡镇的职责,理顺各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避免交叉重复,《条例》规定了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食药监部门具体实施;乡镇(街办)协助食药监部门做好“四小”监管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机制。
为方便群众办理登记备案,下移执法重心,体现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将食品小作坊申请材料的受理,以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小摊贩的登记和备案下放到食药监部门设置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并授权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既方便群众办事,又利于基层监管。
(四)加强监督管理,提供扶持服务
为加强对“四小”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条例》明确了“四小”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巡查制度,规定了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的具体措施。建立“四小”信用档案,对诚实守信者予以鼓励,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增加检查频次。建立“四小”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四小”经营者三年内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新兴食品业态,由于国家食药监总局已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章予以规范,《条例》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小”经营者在实践中感到缺乏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服务和指导,证照种类繁多,办理程序繁琐。为解决这些问题,方便群众办事,鼓励“四小”健康发展,《条例》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传统工艺的关注和保护,对富有地方特色的“四小”,鼓励通过连锁、联合生产经营,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鼓励、扶持本地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改造适合“四小”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支持“四小”进入集中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二是在登记证办理时限方面,明确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结,派出机构转办的十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高了办事效率。三是规定食药监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简化登记程序,为“四小”提供便利服务,将有关证件集中到同一窗口统一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四是规定食药监等部门应当对“四小”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指导其办理证照、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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