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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了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建设、城管执法、交通、水务、农业、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和经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制定标准)市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考评和奖励)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考评制度并组织考评;设立城市管理考评奖励基金,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增强公民的法治、环境、文明意识。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八条(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责任区与责任人的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根据以上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在责任人落实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书面告知)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责任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无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责任区履行责任方式与自我保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区监督检查)市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市容标准)城市容貌应保持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城市中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和标识、施工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第十一条的责任要求。

  第十五条(外立面管理)城市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计造型、装饰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外立面破损、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应进行清洗、修饰和整修。

  外立面形态确需改变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临街容貌管理)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走廊、屋顶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临街阳台不宜安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防盗网应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防盗网应安装在窗户内侧。

  第十七条(道路挖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供水、供电、通信、市政等部门因铺设、修复管道需要挖掘道路的,应当报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道路标志设施管理)城市道路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指示牌、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指示牌内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杆线、指示牌或利用指示牌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道路容貌管理)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对不明晰产权单位的各类井盖,由所属镇(街道)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二十条(临时占用管理)临街铺面、单位、住户因装饰、装修需要临时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当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堆放的物料必须整齐并进行覆盖及规范围蔽,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

  第二十一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占用期满或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架空管线管理)在城市中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禁止新建架空管线。若以上区域确无实施条件需设置架空管线的,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按城市容貌标准进行设置。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乞讨和露宿人员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或报告,公安、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民政部门开展乞讨、露宿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规划)各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公安、安监、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及《佛山市容貌标准》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区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安监、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佛山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广告设施设置布点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广告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户外场所开展举牌推介、沿街叫卖、巡游宣传、派发广告等经营性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交通标志牌、城市绿地等户外空间或利用绿化树木设置横幅、布幔、彩旗、彩条、空(地)飘物、充气物等形式进行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乱张贴管理)沿街商铺、住宅外立面、窗户内外不得涂写、刻画、张贴。

  居(村)委应当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地管理)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场内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施工实行湿法作业,做好防尘措施;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施工工地主要道路及进出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好密闭,无污水溢流现象;

  (五)施工用水、冲洗废水、泥浆水以及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类废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核定的城市排水管道或水体,不得外泄玷污路面;

  (六)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墙;

  (七)施工工地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八)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

  (十一)工地应严格按照施工时段进行施工,夜间施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施工工地及拆除工程管理)施工工地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开工前需取得施工许可,禁止未报先建。工地外墙应张贴“五牌一图”(“五牌一图”是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拆除工程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许可、备案文件须在拆除工程外墙张贴。

  第三十条(照明管理)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景观照明以及商业灯饰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污损的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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