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的管理条例是什么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沪财企-(1994)61号文件执行。
四、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资助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本会理事会实施分级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另行制订)。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2、本会可与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个人签订有关协议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生未按协议使用资金或违反协议的.情况,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七、基金管理
1、本会成立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会长担任该委员会主任,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基本情况。
2、本会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基金帐务。
3、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4、本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5、本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本办法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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