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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颁布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广西颁布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近日,广西颁布了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5月19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广西颁布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5月9日,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在南宁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从5月19日起,广西将正式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正职消防队是指各级政府依法建立,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非现役专业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主要承担本单位防火、灭火工作的专职消防队。这两者是除公安现役消防队外对社会消防力量的重要补充。

  当前,广西消防部队现役编制3904人,占全区人口的万分之0.74,低于全国万分之1.16的平均水平,2015年末广西短缺公安现役消防员3150人。同时,广西农村地区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十分薄弱,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严重不足。

  消防力量不足已成为影响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的瓶颈。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李伟民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广西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规定,全国(区)重点乡镇、中心镇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类口岸等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而大型核设施、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大型油、气库、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3千米的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在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管理上,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其他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补充,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单位专职消防队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工资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办法》规定,鉴于消防队员担负的是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具有较高危险性的工作,必须落实专职消防队员保险、住房、就业、休假、工伤、子女入学等待遇。

  “《办法》主要明确建队范围、建队标准、经费投入、单位属性和人员编制等问题,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提供政策支撑。”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范小辉表示,《办法》的颁布,是广西消防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广西除公安消防队外的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入了法治轨道。

  目前,广西应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319个,实建159个缺建160个;全区应有乡镇专职消防员1943人,仅有乡镇专职消防员1071人,尚缺872人,并且已建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装备、人员、训练水平等大多数达不到标准。广西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法制处处长王越川表示,争取至“十三五”末,广西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建成区面积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规定的乡镇;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四)国家重点镇和自治区级重点镇、中心镇以及历史文化名镇;

  (五)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工业园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一类口岸;

  (六)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企业;

  (二)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高度超过100 米的公共建筑、长度超过3 千米的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执行。

  乡镇政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

  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但大型油、气库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执行;达不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以及公路特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可以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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