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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作家协会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汕尾市作家协会章程

  汕尾市作家协会是由汕尾市专业和业余作家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汕尾市作家协会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汕尾市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汕尾市作家协会。英文名:Shanwei Writ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汕尾市作家协会是由汕尾市专业和业余作家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对文艺的“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动力,团结和组织全市作家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多出作品,多出人才,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尾市民政局,接受汕尾市民政局和汕尾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汕尾市委大楼907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鼓励和帮助作家深入生活,投身于改革开放的斗争中,跟上时代的步伐;

  (二)鼓励和帮助作家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努力创作,多出作品,尤其是精品力作;

  (三)鼓励和帮助作家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四)大力推动文学理论批评和研究活动,提倡实事求是,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自由讨论,切实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充分发扬艺术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文学的健康发展;

  (五)积极和有关方面推荐会员作品发表或出版;

  (六)积极向有关方面推荐本会会员的作品评奖和推荐会员参与有关的活动;

  (七)搭建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发展、培养汕尾市属各系统、区、县级市文学创作的新生力量,不断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八)在爱国、进步的原则下,加强和港澳台作家、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和团结,不断扩大文学的爱国统一战线;

  (九)积极推进中外文化交流。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者,或从事外国文学翻译和研究工作以及从事文学编辑、教学工作、文学组织工作有成绩者;

  (四)凡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员在汕尾市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发表(出版)作品目录和代表作原件或复印件;

  (三)提交工作和从事文学创作简历;

  (四)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并签具意见;

  (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缴纳会费、证件费;

  (七)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可持证或由作协提供介绍函件,向社会各方面采访写作素材;

  (五)会员有切实可行的创作计划,市作协组织可协助申请创作假期;

  (六)会员如需深入基层生活,市作协组织可给予协助联系;

  (七)会员如需出版作品或参加各类评奖活动,市作协组织可给予推荐;

  (八)本会可根据需要与可能,给确有困难的作家补助必要的创作经费或深入生活经费;

  (九)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一)要求本会保护其从事文学活动的合法权;

  (十二)要求本会保护其著作权益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汇报创作活动和创作成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移除,并报告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移除,并书面报告会员: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不遵守本会章程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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