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5.1正式实施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近日公布了并将于5.1正式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云南省级政府3月15日公布了《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对高速铁路和高铁线路的安全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
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二)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
(三)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
(四)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
(二)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
(三)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四)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五)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六)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七)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通信、电力等工程或者设施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就建设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高速铁路客运列车晚点、迂回、停运的,应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旅客应当理性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理,不得实施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拒绝下车出站、围堵车站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行为;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高速铁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附:
云南省级政府令
第209号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17日云南省级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阮成发
2017年3月8日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级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护路联防组织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公告。
县级政府对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绘制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书面确认后,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确认的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八条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二)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
(三)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
(四)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报告,由县级政府组织依法解决。
第十条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的油气管线以及靠近高速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施,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发现不能及时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铁路线路路堑上、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及时排除;拒绝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有关县级政府报告,由县级政府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高速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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