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
新的消防法有什么要求呢?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又是什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看看详细内容吧,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消防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消防法适用的范围问题,建议再进一步研究。通读了几遍草案,总的印象是消防法适用范围指的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这些规定完全必要。但是,从我国近年来发生很多火情的案例和现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城乡建设势头来看,建议进一步对消防法的适用范围及有关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我在广西工作了两年多的时间,曾经发生过3、4起大面积连片的农村居民区起火,只要一起火,来一阵风,再加上老百姓的房子都是木头的,很快就会都点着了,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事,老百姓家里本来就没有什么收入,一场火灾就会倾家荡产,这是一个情况。另外,南方地区很多的集镇都是连片建成的,老百姓喜欢扎堆,房子挨着房子,街道相当狭窄。我当时去北海合浦县检查烟花爆竹的防火安全工作,那个地方的情况很复杂,但是我们的汽车进不去,因为街道太窄,而且所有的房子都是连片在一起的。我们现在建房还有安全间隔的概念,但过去历史遗留下来的老房子就不是这样了。在这些地区一旦发生火情,基本上都是火烧连营。城市居民区中住宅和汽车混杂在一起,先进一些的社区设了地下车库,但是居民区和停车场混杂在一起的情况非常普遍,这些情况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现在居民区使用的燃料基本上都是天然气或者是煤气,有的是电气,一旦发生火灾,整个楼都会出现险情。一些地方发生火灾以后,最后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所以,要进一步修改消防法,应该进一步研究城乡统筹,进一步研究消防法适用的范围。从概念上说还是从消防部门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规定消防部门应该做到什么标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火灾的预防实际上是老百姓的事,要唤起全体人民的防火意识,对全民进行防火意识教育、宣传和培训,这项工作的任务太重。我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公安部等有关方面考虑开展防火教育的问题。既然要修改,那么我们就下决心把这部法修改得更加完善。
消防法修订草案中对城市消防的很多内容都写得非常细,操作性强,是一个很好的草案。但是加强农村的防火工作也确实很必要。我是广西人,广西每年的村庄火灾都非常多,每年有几百起,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都是木板房,房连房,只要一家起火,全村遭殃。今年春天发生冰冻灾害,村民在屋内烧火取暖,同样发生了火灾。草案第13条第2款第3项,“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建议改为“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这就不仅仅只限定于单位职工了,对农民居民也要进行培训。第31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里面列举了一些单位。但是从南方一些城市的实际来看,县城消防队离一些乡镇较远,如果偏远地区发生了火灾,消防队开车1个多小时才能赶到。希望增加一个内容:“距离县公安消防队较远,且规模较大的乡镇”,也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作为第6项。比如广西,有些乡镇离县城70、80公里,如果没有1个小时的话消防队根本赶不到,所以也有必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还有不仅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负起当地消防工作的责任。不仅仅是乡镇以上的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也要组织好本村的消防知识、安全培训等,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起管理、教育消防知识、安全培训的责任。
现在农村,按照中央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的消防设施也应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建议加上此内容。
贵州省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很多苗寨、布依寨、侗寨,这三个民族的寨子,小的几十户,多的几百户,大的一千多户,一户连一户,全部都是吊脚木楼,由于火灾每年平均烧掉一个村。因为没有消防拴,消防龙头,救火非常困难,救火车开过去也没有办法。一点火星就可以烧掉一个村庄,而且这些村子都在山区,都是依山而建的,救火非常困难。现在农村改水了,就可以配备水龙头、消防栓,这就可以解决很大的问题。现在这些村庄大都成为旅游资源,也是少数民族世居的家园,每年政府救灾都花了不少钱,农民群众也没有能力大规模地新建村庄。新建的村庄不是旅游资源,新建的话,这些村庄主要收入会因此中断。因此建议在第26条增加一条,即“加大城乡的消防宣传、执法和监督工作,加强农村的消防设施建设,国家应对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关于森林和农村失火的问题。尤其是农村的失火问题很严重。现在是春天比较干旱,在北方一些地区失火的现象比较严重。失火事件发生大多是在农村,主要是在清明节前后,清明节都要上坟、祭祖,根本控制不了。还有的是整合土地,焚烧地面的草,根本不管失火不失火。政府虽然也下了很大的决心进行控制,每年从农村到城市都专门组织灭火,也进行了宣传,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对农村、草原、林区的教育制度、预防机制和措施的规定,加强防火意识,这确实非常有必要。
消防法应该包括城市和农村,昨天刘部长在作解释的时候也说60%的火灾发生在农村,火灾伤亡人数中的60%也发生在农村。而草案第8条第一句和之后两处写的都是“城市人民政府”,希望可以从城乡两个角度全面考虑。
消防法修订草案第8条,建议将“城市人民政府”改为“城乡人民政府”,因为现在我们有的乡镇,特别是像江苏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现在已经农村城市化了,所以要关注到乡村和城镇的消防建设和规划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把农村的消防纳入到城市统一的布局中,在各个乡镇逐步完善或者是逐步建立专职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的消防人员和装备。
第22条,村民安全问题,必须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村民自救火灾的机制和体制,发生了火灾靠城里的消防队去,早就烧的光光了,不少地方,比如浙江等地已经有了村民自己联防、消防的机制和体制,仅仅是一个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还不够,还应该增加一些力度,要推进、推动或者落实村民火灾自救的机制,来保证边缘地区减少火灾的问题。
建议把第3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当中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组织单列一条,与第26条相对应,以突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中的重要性。现在农村的消防工作是整个消防工作中非常薄弱的一个环节。
火灾预防有城市这一块,也有农村这一块,消防法修订草案在这方面基本上是把农村和城市两块分开来表述,所以我有一个思考,比如说在火灾预防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我认为这方面的内容是共同的,可以一并规定。比如分开以后,第25条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农村就要开展宣传教育,那么平时就不教育了么?我是在农村长大的,也是农村人口,经常见到火不烧空仓,在收获季节才开展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很强固然很好,但我认为宣传教育应是以一贯之的,预防为主嘛。我来自贵州省,贵州省的山好、水好是出名的,特别是苗族、侗族的居住屋,多以木材为建筑材料,尽管我们的改厕、改灶、改水等的工作做得一年比一年好,但是由于经费等种种原因,还有部分村民仍然居住在木板房中,木板房的第一层是饲养猪、牛的地方,二层是人居住的地方,只要到了收获季节,稻草等收进屋中就容易发生火灾。所以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应该是经常化的、规范化的,不能说是到了那个季节才进行,说句不好听的话,“三十夜的砧板,你砍我也砍”,那时候才来开展宣传教育就来不及了。所以,共同的宣传教育、防范、督促、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应该把它作为预防的重要一条。第二,森林法也规定了火灾的防范以及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是不是与消防法的火灾预防对接起来了?建议注明一下。
农村的消防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森林,二是民居。从贵州的情况看,应该在增加消防设施方面加强。在西部贫困的地区,投入又很困难,所以有群众讲“辛辛苦苦几十年,一把火就回到解放前”,因为一下子生产生活的用品都烧光了,而且很多民族民间的工艺都烧光了。现在农村一旦发生了火情,由于交通不便,消防车也进不来。如果在森林成片的地方以及民族地区的民居都投入一定的消防设备,再加上宣传教育,就能比较好地解决消防的问题。现在法条中有几处讲到村民委员会的消防问题,我呼吁国家加大对这方面的投入,对特别需要又特别困难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支持和帮助,解决他们的消防设施问题。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的文化非常丰富,但大多数是木质结构的房子,老百姓自己拿不出钱或者地方财政也拿不出这个钱投入消防设施。所以,我想呼吁这个问题。我们现在造林很难,但是毁林很容易,一把火,几十亩、几百亩、甚至是千亩的森林都没有了,看得很心疼,但是没有办法。关于处罚的问题,我也感觉处罚比较轻,200块钱不足以让违规违法人员增加消防的意识和履行法律的责任。200块钱,写上也没有威慑作用。不要说在城市,现在在农村大多数的地方,200块钱的处罚也感觉比较轻。
火灾现在是我们地市工作的一个很大的问题,我感到有两种类型的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城镇火灾,属于公安局负责、消防队负责。一是森林火灾,主要是林业局负责。这部法律好像是公安部门起草出来的,林业部门的角度没有体现,好像不能管到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江西的灾后重建,灾后的次生灾害其中就有火灾。前年大旱也经常引起森林火灾,这几年森林火灾比较多,需要有法律来对森林防火、灭火等工作作出规定。现在管城镇的这块,这部法律基本上是管用的,对于消防队的组建、火灾的预防、责任追究、中介审批、器具的配备都是管用的。但是森林火灾方面,好像不太管用。森林防火主要还是靠成立防火指挥部,靠林业局,然后是责任制,然后是靠“防止炼山”,怎么批准炼山,阻止火源,这些和城市里防火消防都不太一样,包括消防器具与设备的配备,城市消防与森林防火都不一样。现在规定的是乡镇可以建消防专职队,我在地市工作时原认为消防队是管全部消防的,但是后来他们说消防只管城镇建筑物的火灾,广大农村的森林火灾是不管的。如果是一部法律涵盖所有的火灾,森林火灾的问题就要考虑一下。目前的森林防火没有法律,是条例,是用行政手段,在我们那里是分管市长组织一个分管指挥部,乡镇再组建专业灭火队,每个人一天补助50元,临时配备一些设备,这些都是行政手段。所以,我的建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界定一下范围,是不是管到了全部国土上面所有消防问题。如果是,那么就建议在这部法律中增加森林防火的分量;如果不是,那么,就建议在这部法的前言说明一下其范围,再建议另外出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法。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面积也是很大的,森林防火与灭火的强度也越来越大,更需要国家依靠法律的手段予以解决,包括卫星监控防控森林火灾,包括火灾扑救的设备(直升飞机、运兵车、森林灭火机)等。如果靠单个的个人、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是很难做到的。
现在的消防法实际上主要是立足于人民政府的责任,用了很多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从预防的角度来说,应该是全社会和各级人民政府都有责任。但是从消防的角度,消防中队设在县级以上城镇,一个县一般1000多平方公里,等到消防车去已经烧光了,更不用谈那个地方有没有消防设施了。我看了消防法修订草案后有一个感觉,干脆就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消防法”,但是后面又讲到了农村的消防问题,不讲农村,不符合城乡统筹的原则,还是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是对草原、森林防火又没有提及到。
总则部分,消防法是专门法,但是在我们国家其他法律当中,也会涉及到消防的问题,比如说关于森林的灭火,森林法也有,但是既然是一个专门的法,我理解就应该所有的有关消防灭火的问题,都由一个法律来统一规范,所以我建议在总则当中加一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应该遵从于本法”,要有先后的顺序。
赵贵坤(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来自广西的少数民族县。广西的森林覆盖率占87.34%,在全国也是少有的。既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法,那么就应该涵盖森林消防。但现在关于森林消防的内容比较少,只是针对城市消防以及一些公共场所、大企业、机关、团体、企业等的消防,我认为森林消防也应该涵盖在内,不需另行起草其他法律规定。
就森林消防工作谈点意见。目前,我国的森林防火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当森林发生火灾的时候,由森林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临时组织当地群众和驻地部队进行扑救。由于都是临时召集的救火人员,缺乏严密的组织,所以反应比较慢,延误了最佳的救火时机。同时因为扑救人员不懂扑救火灾的专业知识,也不具备扑救火灾的基本技能,往往使扑救工作事倍功半,甚至发生不该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因此应考虑将森林消防纳入到大消防当中,由公安消防统一负责。具体建议:第一,在第二章火灾预防第25条中,增加以下内容:各级政府应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划定森林防火等级区域,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第二,第三章消防组织当中的第30条,增加:森林资源较多的设区市,设立森林消防大队,森林资源较多的县建立森林消防中队,承担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并对森林专业扑救队、义务扑救队进行专业指导和业务培训。第三,第31条当中增加:林场、森林资源较多的乡镇,应建立专业森林扑火队和义务森林扑火队。第四,针对市以下消防机构,特别是县级消防机构装备比较落后,经费没有保障问题,建议在新的消防法中,对消防机构装备标准和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的要求。
消防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消防法相比,第4条中取消了关于森林和草原消防的条款。整个消防法作为上位法应涵盖所有的消防行为。而森林和草原消防是由不同部门来实施的,在执行主体上可能会有一些变化。在消防法修订草案中应把消防行为在相应的条款中进行规定,但是在修订草案中这一部分内容没有覆盖,在进行草案修改时,建设采取两个实施办法。一是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森林和草原消防行为的相关规定;二是把这个消防法草案的适用范围缩小,变为城乡消防法,单独制定草原和森林相关的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该把我们国家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出现的消防问题都纳入进去,从现在这个草案来看,主体上还是城乡范围内的消防,至于森林、水上消防等其他方面的消防工作和问题基本上很少提到。提了一点森林,也只是勉强写了一点内容。消防法应该涉及到各个方面,希望在修改时考虑融合进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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