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9月10日实施)
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并将于2016年9月10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已于近日出台,从今年9月10日起实施。该规定作为我省首部民宿治安消防管理规定,从民宿范围的界定、应办理的治安消防手续等方面作出规范,以提升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
暂行规定明确,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暂行规定还明确,民宿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需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供《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家乐)》、《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位于乡村或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暂行规定还对民宿治安消防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日常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下面是规定全文:
《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提升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家乐)是指利用村民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以适当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落实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并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各地应当引导、帮助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第五条 开设民宿(农家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设区域限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
(二)房屋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且需具有房屋质量安全相关证明材料;
(三)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登记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
(四)符合本规定中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六条 民宿(农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户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民宿(农家乐)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证明文件,所属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该民宿(农家乐)位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
(四)产权证明、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该住宅合法建造的证明文件;
(五)标明经营场所各层消防设施、内部通道、客房等功能区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六)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辖区派出所进行现场检查,辖区派出所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就检查情况填写《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后移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批准特种行业许可的,许可证上应当备注民宿(农家乐)。
第九条 开设民宿(农家乐)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当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燃烧体;当主体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时,屋顶承重构件也可采用燃烧体,但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主体建筑应当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每间客房均应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四)客房、厨房、餐厅和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五)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易发热器件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六)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七)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设置零售、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有条件的,应设在首层或第二层;
(八)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的,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除不超过2层的建筑以外,疏散楼梯必须采用不燃烧体。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
(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3层及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设施,且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十)每间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设施。
第十条 民宿(农家乐)每幢建筑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一)客房数不超过10间且总床位数不超过20个;
(二)楼梯间直通屋顶平台,通向屋顶平台的门向外开启,且该屋顶平台可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
(三)建筑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下时,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
(四)建筑层数为4层时,任一楼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25平方米。
第十一条 民宿(农家乐)经营户应当自觉履行下列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二)落实住宿游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三)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四)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民宿(农家乐)经营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的日常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此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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