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3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记者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在制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2017年2月6日起至3月6日止,上述三个《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缴存: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市公积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取:骗提套取公积金将被取消3年内提取和贷款资格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同时明确,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同一时间段内仅可选择办理一项提取业务。
此外,提取限额由上海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市职工收入和住宅市场价格等因素适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网上提取业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该《办法》还明确,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可视情况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四)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六)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七)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贷款次数限制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应当在本市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在缴存地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还清,同时其购买的自住住房为本市首套住房。
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归还的;
(二)最近五年存在连续6期(含)以上或者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最近5年内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个人缴存者以及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在贷款偿还方面,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者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等。除使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本息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贷款;
(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个人缴存者取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履行缴存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借款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三)将职工不良记录记入公积金监管系统,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职工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处违法所贷款额一定比例的罚款;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按照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签订的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责任;
(八)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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