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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近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昨天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其中包括: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等。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6个月的过渡期安排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称,《办法》共43条,主要规定五项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昨天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实施前的6个月过渡期内,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实施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证监会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

  此外,张晓军16日表示,深港通运行总体正常,实现预期目标。据他介绍,深港通运行两周来呈现多个特点,一是深港通北热南冷,二是深港通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姿态;三是深股通额度的使用率略高于港股通;四是港股通交易相对分散。

  深港通北热南冷

  对于北热南冷的现象,张晓军表示,这也说明境外投资者对于深股通的投资标的有一定的配置需求,符合预期,因深股通资金流向受多重影响,没必要过早下结论。

  证监会昨天还对1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据了解,深圳清水源陈述是清水源担任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6只产品的交易决策人之一。陈述知悉上述6只产品买入世荣兆业,却控制“吴某卿”证券账户卖出世荣兆业1897826股,其中与上述6只产品互为对手方交易的世荣兆业合计1078436股,涉及交易金额15628223.78元,这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陈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表示,目前正集中监管力量惩处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并对相关主体进行立案调查,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同时,证监会发布和修订了《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批准了郑商所和大商所分别开展白糖和豆粕期权交易。

  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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