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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意义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制定《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意义

  新颁布的《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实施,那么制定《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什么意义?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制定《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意义。

  《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16年8月19日审议通过,现已公布,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以下简称《非遗法》),推动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里程碑意义。

  黑龙江省地理位置独特,民间文化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的地域特色、浓郁的民族特色和丰厚的历史特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现代生活方式冲击,其生存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个别门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活逐渐脱离,受众急剧减少,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缺乏全面、系统、科学的保护。

  黑龙江省于2004年正式启动了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十余年来,黑龙江省非遗保护工作实现了“在保护中传承、在开拓中前进”的目标,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黑龙江省文化厅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原则。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备的四级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认定体系。黑龙江省现有联合国项目2个(2011年“赫哲族伊玛堪说唱”“望奎皮影戏”分别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我们加大抢救保护力度,使赫哲族伊玛堪濒临灭绝的语言得以恢复。黑龙江省有国家级名录34项,省级名录303项,市级名录505项,县级名录768项。 国家级传承人15人(其中有4人去世),省级传承人337名(其中17人已去世)。同时尚面临诸多困难:一是经费投入不足;二是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队伍建设与保护工作需求还不相适应;三是“重申报轻保护”、“重利用轻管理”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四是是可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还不健全,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人管理缺少有效监管和评估。

  2011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要求各省制定地方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立办法。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落实上位法要求,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更好地促进传承和开发,所以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和及时的。

  黑龙江省文化厅对制定《条例》十分重视。2014年,黑龙江省文化厅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和要求,制定立法工作计划,组织专门力量起草条例草案,积极推进《条例》立法工作。2014年10月黑龙江省文化厅形成初稿后,邀请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共同进行研究、修改。一是考察调研。先后赴外省和深入地市开展了调查研究。二是专家论证。组织法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论证。三是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意见,广泛征求了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会组织、公众意见。四是多次修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几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五是履行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6月14日经黑龙江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又于2016年8月19日在黑龙江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通过。

  该《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强化保护意识。建立了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二是确定建立项目名录制度。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在《条例》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进行明确,并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三是加强传承与传播。对传承人动态管理和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展示、传承、传播和研究场所进行了规定,及规定支持传承的相应措施。四是促进开发利用。《条例》规定了鼓励将代表性项目转化、创新和研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以及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营销、品牌等手段,促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下面是条例全文

  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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