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怀集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怀集县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广东省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的通知》(粤民助〔2013〕27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2014〕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以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城镇“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包括经县公安、民政部门确认的弃婴、弃童、疑似流浪乞讨精神病人);
(四)孤儿;
(五)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如下:
1、县直以上单位挂钩帮扶的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县扶贫办提供的花名册为准);
2、重度残疾人员(一级、二级),一户多残人员(包括两残)和精神残疾人员(以残疾人残疾证为准);
3、因重大疾病致贫人员,主要包括因患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精神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植物人,系统性红斑狼疮并重度肾功能损害,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原发性心肌病,重症肌无力,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肺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等36种疾病致贫人员。(由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个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加具调查意见,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送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受灾户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并经县民政局确认);
5、重大疫情感染人员,主要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疾病,近10年来我县首次出现的急性传染病,实施细则中第九条的有关情形(由患者住院治疗的县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证明确认)。
第四条 医疗救助遵循结合实际、保障适度、逐步调整、分类施救的原则,具体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结合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患重特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服务,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具体医疗服务形式、范围和程序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我县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是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算工作,加强管理,规范操作;负责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及信息管理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开展医疗救助结算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预算资金,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资金结算,对医疗救助资金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做好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做好“一站式”结算平台与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的衔接,指导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掌握医疗救助保障政策、救助对象优先诊疗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提供便捷的服务。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分门诊医疗救助(含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门诊,下同)和住院医疗救助两类,具体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一)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标准按当地每人每月低保标准的14%比例计算。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核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患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救助的封顶线可以按家庭成员计算并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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