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抽样取证
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抽样取证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首先,应按规定确定抽样机构和人员。
一般情况下,工商机关可以自己抽样,也可委托检验机构抽样。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抽样人员有特别要求的,工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人员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将所出具的抽样委托书或者签订的抽样委托合同,在案卷中存档。
如,根据《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采样法》(SH/T0233-92)行业标准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的采样员应具有必需的经验和技巧。
其次,应按规定确定抽样方案和方法。
抽样方案和抽样方法,应当科学、公正、规范。要根据抽样基数确定样品数量(包括检验用样品和复检备用样品),所抽样品要具有代表性,能代表相关批次物品的总体状况——依数理统计原理,遵循科学的随机抽样规则抽取的样品,能够用来推断总体状况。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对特定事项的抽样方法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规定方法进行抽样。如: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用抽样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准确时,检验批总体不超过10件的,每件都要检验;11至50件的,随机抽取10件样品;51至99件的,随机抽取13件样品;100至500件的,随机抽取50件样品;501至3200件的,随机抽取80件样品;超过3200件的,随机抽取125件样品。
《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采样法》(SH/T0233-92)行业标准,对液化石油气采样方法有特别规定,基本要求是:使用专用的采样管和不锈钢制成的采样器,要先用试样冲洗采样管和采样器三次以上,然后将液相试样装满采样器,再排出占采样器容量20%的试样,留下80%的试样在采样器中。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5063-2009)国家标准,对复混肥料采样方法作了特别规定,其中,袋装产品应根据总袋数按特定表格、公式计算采样袋数,随机抽取相应袋数的产品,再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克样品,每检验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千克,还要按特定方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千克,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500毫升具有磨口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中,最后按规定封样。
还有很多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对抽样方法有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散装物品进行抽样,或者抽取的样品呈散装状态(无预包装)的,抽样器和盛装、保管样品的容器(包装)务必干净、无污染,要确保样品不被污染。
最后,应按规定实施抽样并制作抽样记录。
工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并严格按规定实施抽样。工商执法人员应制作抽样记录(现场检查时抽样的,同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进行了抽样取证),对样品当场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经通知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名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相关记录和清单上注明情况,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由见证人在相关记录、清单和样品封条上签名或盖章。
抽样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抽样人、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过程和抽样方法以及封样情况,详细记录抽样基数、样品数量和所抽样品的经销商、型号规格、重量或数量、外观、标称生产者、商标、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客观情况。
委托检测机构抽样的,一般由该机构制作抽样记录或者抽样单(若仍由工商机关制作抽样记录的,应注明受托抽样的机构名称及其委派的抽样人员姓名,由抽样人员本人在相应栏目签名确认),同时,要留存该抽样人员的抽样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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