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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元旦正式实施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合肥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元旦正式实施

  合肥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元旦正式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合肥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出租车改革意见”、“网约车管理细则”、“私家车合乘意见”等三个文件的修改情况及有关政策说明。据悉,《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正式实施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有效期为1年。

  据悉,今年10月14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合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在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归纳、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三个征求意见稿中的72处内容进行了修改。

  在实施意见中,删除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测评不合格的,合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的内容。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燃油车辆的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1.4T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500毫米以上或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以下是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内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市区有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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