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如何进行网络募捐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慈善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草案首次界定了慈善含义,对于近年来公众关心的若干焦点问题,个人募捐合法吗?互联网募捐怎么捐?慈善信息如何公开与监管?如何发挥税收激励措施的作用?草案都有明确的回应。让慈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对于激活社会爱心,发挥慈善正能量,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焦点一:个人募捐有章法方不负爱心
一个好汉三个帮,谁都有个难处,能帮一把是一把。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或是网上看到有人募款求助时大多是这种想法。可是,如果只是给求助者一个盒饭、一个面包或是一张车票,或许没有太大问题,而一旦这钱是成千上百万元时,那问题就来了。
今年颇为有名的一桩慈善事件就是如此。5月底,网上出现了一则求助帖,称南京一4岁女童患病,在北京手术结果不理想,只能到海外就医,初期费用要200万元。孩子爸爸迫不得已向社会求助。随着广播、电视、网站、论坛、微博和微信的转发,短时间内,捐款就达到了500万元,这时,网上也出现各种各样的质疑声音,女童家陷入了“诈捐门”。网友质疑,女童家已有多套房,经济条件并不差,为什么还要募捐?在筹到200万元的初期治疗费用以后,为何不停止接受捐款?善款何时公布账目明细?
虽然女童父母很快回应了各种质疑,也将善款交由南京本地公益组织托管,将善款使用情况公开,并承诺如有余款,也会向社会公布去向,质疑止住了,但对于个人募捐存在道德风险的反思却不应该停止。如果女童父母在一开始,就能找到第三方公益组织管理善款,并能够及时地把相关的募款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那么,也许会少一些麻烦,多一些信任。
其实,此事折射出的正是我国个人募捐的不透明、监管难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众的慈善热情和参与度都大大提高,个人捐款受募捐人的个人道德水平影响,陷入诈捐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慈善公信力造成损害,也大大消解了公众的慈善热情。
此前,这些问题存在法律真空,与组织募捐不同,个人募捐相当于赠予,而募捐者拿到钱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捐赠者也没有权利要求其进行公开。随着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地出现,对个人募捐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和监督,能够更大程度地发挥慈善助人的正能量,需要从立法上来给予明确。
虽然慈善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个人,但调查显示,这种“自救型”的个人募款行为,有六成网友认为不应该取消。如果“一刀切”地禁止,显然不符合中国国情和公众的期待。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对个人募捐如何捐才合法,捐款怎么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无疑会对今后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很好的参考。
做好事容易,把好事做好不容易。个人募捐有了章法,方不辜负社会爱心。(谭敏)
焦点二:网络募捐,该疏堵结合
一直以来,我国的募捐一般都是由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集中发起,之后再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向社会公众筹集款物。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发展,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兴起以及个人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募捐的主体也从慈善机构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募捐的发起也具有了更大的随意性,即需要接受救助的个人、愿意救助他人的爱心人士、民间组织等均可利用网络发起募捐,并公布个人账户接受捐款。募捐活动也开始借用互联网东风扩大参与面,像腾讯公益等新型公益项目,近年来就频繁出现在大家面前。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慈善活动的重要渠道。不可否认,在微博微信上发起的个人求助募捐、公益众筹,由于网络传播迅速,极易打动捐赠者;另外网络募捐不再受到时空限制,客观上改变了公益运作的环境以及公益行动的效率,网络直捐促进了点对点无缝对接,为受助者解困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今年8月,一位罕见病患儿母亲在朋友圈“卖米救子”,24小时卖出大米2万斤;9月,腾讯“互联网公益日”,3天募集善款1.3亿元,这些对有真实需要的市民真的是雪中送炭。
网络募捐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隐蔽性强,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骗捐”、“敛财”的事件时有发生。天津港爆炸事故后,一自称是罹难者家属的网友,通过发布微博博取同情,并利用某网站的打赏功能,骗取了三千多名网友10万元的捐款;10月中旬,伤者李娟男友张宏宇为骗取捐款而编造了“女子犬口救童,自己被恶犬咬成重伤”的新闻在网络热吵,短短十天募到80多万元。一些民间人士为了谋取利益、骗取捐款于是利用网络平台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力大等特点,自行在手机微信等网络平台开展募捐活动;或者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骗取大家的爱心。
因此,草案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公开募捐,但允许其与有相应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接下来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界定网络募捐的界限,疏堵结合,对待网络募捐不能“一棍子打死”,要好好借用互联网传播效应,发挥网络募捐的公益最大作用;另外要加强对互联网募捐和微募捐的监管,对网络募捐的具体合法传播方式进行界定,以便民政部门监管。(逸飞)
焦点三:“两年考核期”是必要的“考验”
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两年考核期”是本次草案的一大看点。
对初创慈善组织设置这个“坎”,其实很有必要。
首先,这一举措是对慈善组织的“大体检”。近年来,随着国人慈善意识的苏醒,慈善事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民间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其中不乏一些人披着慈善的外衣做着敛财的勾当。不久前,云南“慈善妈妈”王玉琼被举报借慈善名义敛财。报道称,王玉琼因“筹建敬老院”,从政府手中低价拿地60亩;声称壹基金向其捐助1500万元,获14年出租车广告收益权。但敬老院至今未开工,有关投资一事目前被壹基金证实造假。泥沙俱下的局面,确实需要一个“筛子”来去糙取精。
其次,慈善是一项人心事业,得人心者得天下,慎用公募权才能赢得人心。“两年考核期”是慈善组织的“紧箍咒”,利于倒逼慈善组织自我优化。有反对声音认为,初创组织本来就不容易,剥夺其公募权会让本来就嗷嗷待哺的组织举步维艰。其实,这是个伪问题。两年考核期对初创组织是一种考验,初创组织还可以通过提供服务、与其他组织合作等方式获取收入,而不是一味依赖公开募捐。如果两年都扛不住,又何以担负公募重任呢?
另外,一视同仁地对慈善组织设置考核时限,将激励更多优秀组织脱颖而出,令慈善事业竞争更充分。可以看到,法律给慈善组织的准入采取了开放的态度。英雄不问出身,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组织,只要通过两年的考核,都可以申请募捐资格。这种公平竞争的方式,对于方兴未艾的民间慈善组织,是一个欢欣鼓舞的消息,也是其异军突起的契机。通过两年考核期来赋予公募资格,也压缩了民政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打破过去募捐由少数组织垄断的现象。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就可为。这也是简政放权的应有之义。
放之四海,监督规范慈善行为是国际共同做法。英国慈善法就明确要求登记的慈善组织必须经过“公共利益测试”,监管机关确认其是绝对的公益而非互益(比如俱乐部)或具有私益成分后才赋予其慈善组织资格。在美国,大部分州要求慈善组织募捐登记时,提交的材料除了组织的基本信息,还有财务报表和税务表格,这也是对其过往的表现予以考察,防范募捐市场的混乱。
可见,通过“两年考核期”提高公募门槛,才能规范好慈善募捐行为,守护好民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陈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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