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渝委办〔2005〕1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严格执法、规范矫正、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 社区矫正的任务:
(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 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第二章 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编办、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团市委、妇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
第七条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规划、指导、协调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二)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督促、检查、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四)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指导、评估、监督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六)负责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对外交往。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督促、检查、指导基层社区矫正工作;
(三)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社区矫正有关问题;
(四)制定社区矫正有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
(五)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掌握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
(六)及时向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试点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由街道(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司法所、派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保障服务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其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服法、政策形势、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并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完成上级矫正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社区矫正工作者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专业矫正人员是担负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担负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派出所民警。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主要由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村)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等人员组成。志愿者必须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区矫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志愿者由司法所报请区县(自治县、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管理和考察规定及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三)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加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在判处非监禁刑、裁定假释、决定监外执行同时,适时研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课题,制定相应的衔接制度。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社区矫正有关职能部门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应认真落实,依法纠正,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五)监狱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能。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准予监外执行;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在押服刑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六)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机构编制、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八)民政部门应当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十)工会、妇联、共青团应当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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