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暂行管理规定》2016
广东省政法委17日宣布,今年1月起,《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施行。《规定》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引发,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部拟定出台的关于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定,目前主要在案多人少的珠三角地区实施。
广东司法辅助人才长期不足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设计,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其员额比例分别为39%、46%、15%。
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同步解决好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问题十分重要和紧迫,直接关系到办案团队能不能顺利组建、改革过程中队伍能不能稳得住、案件能不能办得出。而在广东,法院、检察院长期面临司法辅助人员配备不足、队伍管理无序、职责权限不清、职业前景不明等。
2015年4月以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少春先后到试点法院、检察院开展调研,明确要求抓紧拟订全省法院、检察院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据此,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多部门,结合广东实际,起草了《暂行规定》稿。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精神,省委政法委将修改后的《暂行规定》送相关单位会签,并于12月31日印发。
检法机关三类人员可享新规
《规定》中明确,新规具体适用于劳动合同制的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相关部门介绍,这种安排主要考虑到:一是政法专项编制内的司法辅助人员目前仍按公务员法和法院、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对这类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属于中央事权。二是就编制外的辅助人员管理先行探索,在省级事权内,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三是考虑到目前司法辅助人员中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员数额较少,相关管理制度可以另行制订。
《规定》中还明确,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配备以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为主、劳动合同制人员为辅。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配备。
其中,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
待遇或可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规定》中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需履行的'主要职责,并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不得独立从事的工作。
《规定》中还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由地级以上市法院、检察院会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招聘,报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
《规定》还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共设置九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并规定了择优晋升的比例。此外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工资收入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此外,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不得有贪污受贿等10项行为,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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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暂行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共设置九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并规定了择优晋升的比例;对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分级管理和晋升办法、工资收入构成也作出规定,具体工资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1至3级为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4至6级为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7至9级为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规定从7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6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8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
从4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3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5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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