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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如何起草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市xx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xx市xx区物资局二楼

  第三条 公司有xx市xx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独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xx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本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顾问、咨询服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四章 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九条 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出资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xx市xx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货币

  1000万

  1000万

  100%

  第十条 出资人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五章 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董事会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3)选配国家股权那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更换或罢免其委派的董事,并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5)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合并、分离、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定;

  (9)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收回投资。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出资人委派吴志强为董事长;胡丽娟、李松为董事;董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出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方案;

  (5)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6)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形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本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出资人任命吴志强担任。任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加石灰,主席:袁清梅,监事:宋金平、卢毅明、黄沙春、江涛。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时及时改选,或监事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名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委派吴志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要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是做财务会计报告,并于第二年3月21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4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出现时;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离需要解释的;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4)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5)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设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爱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区国资局制定,自20xx年x月8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出资人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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