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守则范本
如何制定财务人员守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财务人员守则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财务人员守则范本
一、财务人员守则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3.财务人员应熟悉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财务人员应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财务人员应熟悉本公司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信息,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
7.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或公司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公司无关人员或外界提供或泄露公司的财务信息。
8.财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执行本《财务人员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人员, 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二、财务人员的职责要求
1.认真执行国家财务方针政策,遵守财务会计制度、财经纪律。
2.按时完成公司的各类财务报表的编制及分析。
3.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
4.及时进行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文件保存。
5.认真审核会计凭证,分析成本费用的合理性,核对债权债务的正确性。
6.认真审核各种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填制和汇总现金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7.认真登记编制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各种辅助台帐。
8.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提供清理债权、债务的数据资料,核对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情况。
9.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
10.作好库存现金、现金收据的保管工作。
11.办理日常现金出纳业务时,应保证出纳业务收付无差错。做到帐实相符。
12.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登记及时、数字准确、字迹清楚。
13.认真整理、装订会计凭证和资料。
14.及时汇总正确发放职工工资、奖金。
15.作好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收据及印鉴的保管工作。
16.办理好日常的银行出纳业务,保证不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17.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登记及时准确。
18.及时编制银行对帐单调节表,负责银行函证工作。
19.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按规定计提、核对各项税金,缴纳各项税费。
20.正确编制有关税务报表。
21.接受税务部门检查,及时向公司领导传达税务政策。
三、会计凭证、帐簿管理规定
1.目的:规范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2.适用范围:财务人员 3.基本要求:
3.1.1.必须正确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如实、及时、清晰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
3.1.2.建立和健全记帐工作的责任制,对于每一种会计凭证,都要有明确的分工,并专人负责审核。
3.1.3.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因故长期离职时,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凭证、帐簿、款项和未了事项同接办人员交接清楚,并由会计主管或公司指定的人员监交。
3.1.4.会计帐簿和凭证,按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需要销毁时,应按规定期限和程序报经批准。
4.会计凭证:
4.1.每一项需要办理会计手续的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按规定的传递程序,及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会计手续。
4.2.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
4.2.1.凭证名称(发票、帐单、收据、支出凭证、入库单、出库单等)。
4.2.2.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或个人姓名。
4.2.3.业务内容或费用类别、实物数量、单价、金额。
4.2.4.填制单位和经办人签证。
4.3.记帐凭证由会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
4.4.记帐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
4.4.1.凭证名称(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帐凭证)。
4.4.2.填制日期和编号。
4.4.3.业务内容摘要。
4.4.4.会计分录(包括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名称、记帐方向、金额、科目名称编号)。
4.4.5.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4.4.6.填制、审核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收付款凭证还必须由出纳人员签章。
4.5.财务部门应对各项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认真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4.6.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公司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审核批准的报销凭证或收、付款凭证收付款项。
4.7.各种记帐凭证应按照顺序编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期装册,加具封面、归档保管、不得丢失。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和月份、记帐凭证的种类、张数、和起讫号数,并由有关人员签章。
4.8.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如合同、契约等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记帐凭证上加注说明。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工资单、出库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要注明属哪张凭证的附件或加注其他说明。
5.会计帐簿:
5.1.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置总帐、现金明细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帐及辅助台帐。
5.2.总帐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科目分设帐户,根据记帐凭证或科目汇总表进行登记。
5.3.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根据收、付凭证顺序逐笔登记。
5.4.各种明细帐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进行登记。
5.5.月终时,将总帐科目的余额分别与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有关明细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6.记帐规则:
6.1.启用帐簿时,应在帐簿封面页载明单位名称、启用日期、共计页数(活页帐应在装订成册后注明页数),由记帐人员签章并加盖公章,调换记帐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接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6.2.登记帐簿应用蓝、黑墨水,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红色墨水只能在冲帐和规定允许时使用。
6.3.登记帐簿应将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逐项记入帐内。
6.4.当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后,应在月终后及时结帐,结出当月和累计发生额。
6.5.会计凭证和帐簿的记录不刮擦、挖补、涂抹或用退色药水。
6.6.更改字迹。发生差错时,可用红字冲销、补充登记等方法进行更正。
6.7.各种帐簿的数字要经常核对,做到帐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6.8.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金额,应同现金库存数额相符,不得私自挪用现金或以借条、白条等单据冲抵库存现金。
6.9.银行存款日记帐要定期同银行核对一次,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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