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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交通拥堵、落实公交优先和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施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第三条 中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2万个,按月度平均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2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6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8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状况和本市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及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税务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措施。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的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类型及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通过摇号或者竞价取得增量指标。

  个人只能选择一种指标类型提出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到场签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并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已取得本市经贸部门的核实凭证。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单位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1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1个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5亿元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编码;

  (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2个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编码。

  单位取得增量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名下中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中小客车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四)在穗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年以上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增量指标申请并获取1个申请编码:

  (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已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

  (二)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放弃所选择指标的申请资格,或者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单位凭前款规定获得的申请编码不计入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本市户籍信息以及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有效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其中,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指标管理机构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其他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个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1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 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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