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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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投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 xxxx 年 10 月经沈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沈体改发(xxxx)65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xxxx年 12 月,公司工商登记住所迁入xx省xx市xxxx镇,公司在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xxxxxxxxxxx。xxxx公司经重整后,在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新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xxxxxx。
第三条公司于 xxxx年 5月 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xxxx)55 号]和[证监发审字(xxxx)5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并于同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xxxx年 5月,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xxxx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xx镇唐城大道 18号。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604万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xxxx年 10月 31日至 2042年 10月 31日。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经营管理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创造产业优势,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效地保证股东获得最大的收益。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作物种植、销售;水产养殖、销售;旅游景点开发。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三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4,60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要约方式购回;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
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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