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有哪些亮点
禁毒法有哪些亮点?那么,下面就由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禁毒法亮点:
第一,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规定禁毒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实质上是从立法高度确立了“禁毒人民战争”这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
第二,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确定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第三,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更加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多种手段治理毒品问题,推动禁毒工作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
第四,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总结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宝贵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了对禁毒工作的投入,仅中央补助地方禁毒专项经费就达11.7 亿元,补助地方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有 5.14 亿元为此,《禁毒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禁毒法》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对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
《禁毒法》共7章71条。遵循“专群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一、依法规定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依法明确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确立了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同时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确定了禁毒工作保障机制。
二、依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预防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更加强调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毒品问题,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中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在禁毒宣传教育中,《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
三、依法规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种类、范围、措施和办法。《禁毒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同时,对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毒品查缉、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娱乐场所巡查制度、禁毒情报信息等作了规定。
四、依法规定了戒毒体制和措施。《禁毒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其既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对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废除了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制度,将二者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这些改革,一是遵循科学戒毒原则和戒毒疗程规律,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戒毒治疗必经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三个阶段,健全了戒毒康复制度,为建立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适应戒毒疗程需要,延长法定戒毒期限,规定社区戒毒期限不超过3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年,期满后仍未戒除毒瘾的,可以延长1年;社区康复期限不超过3年。特别是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法定戒毒期限,有利于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巩固戒毒效果。三是规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项措施紧密衔接,使戒毒人员始终受到法定戒毒措施的管束;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和脱管失控的,不论其是否吸毒,可以直接实行强制隔离戒毒。这些制度保障了对戒毒人员的有效管理,有助于解决吸毒人员屡戒屡吸和脱管失控的问题。四是确定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戒毒工作格局,规定了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戒毒人员家庭、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戒毒工作的规定,有利于从法律上保障各项戒毒措施的落实。
五、依法规定了加强禁毒国际合作的措施。以专章将禁毒公约要求的国际合作义务法律化,规定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家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并第一次将“分享犯罪所得资产”写入法律。
六、规定了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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