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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孙咸泽披露《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下面是相信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1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孙咸泽在首届“中国互联网+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上披露,《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实施,监管部门欢迎更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运用自己数据集合的优势和传播媒介的特征,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的预警、交流以及食品安全科普的工作之中,倡导食品安全共治监督和共治的社会氛围。

  此次论坛是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分论坛活动之一,受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药监总局指导,由新京报社主办,阿里巴巴作为战略支持方。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在线消费改变着食品生产流通链条,也对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孙咸泽说,互联网打造了便捷的食品消费渠道,在给传统食品销售渠道带来冲击、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新的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大数据的支持,风险的交流,这些都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提供了新的契机。

  对于“互联网+”食品如何确保监管到位,使其有序发展,孙咸泽提到,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把“四个最严”作为行动指南对网售食品监管进行探索、创新,于2015年按照《食品安全法》立法思路,着手起草拟定《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该意见稿将明确并细化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多项行业义务,以及违反这些法定一无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机构、程序、方式等内容。

  目前,总局着手起草拟定的办法,正在进一步修订中,预计近期将会出台。

  在“互联网+”时代,要很好的监管食品安全,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也需要转变。论坛上,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称,政府在曾长期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因此很多企业习惯有问题找政府,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前提下,消费者应当更多地想到有问题、有困难找市场、找法律。

  他说,尤其互联网地迅猛发展,仅靠政府监管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如果企业是成心想做坏事,政府再加强监管都是事倍功半。所以要发挥第三方平台的源头控制作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囊括进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包括公众的投诉举报,以及科学知识的普及。

  崔恩学认为,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相互配合,多方参与,走一条相互合作之路,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将会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

  不过,即便是电商平台巨头也面临管理挑战。阿里巴巴首席治理官郑俊芳称,“电商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者有流通许可,食品生产者有生产许可,最终发现食品不合格,那么该向谁问责?如何做源头管理?”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曾经对抽检出现问题的食品做专项数据分析,发现超过90%的`“不合格食品”都存在源头问题,即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或制造工艺不符合规定。然而,电商平台除了在履行法规下的审核资质证照、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主动处理,难以介入到生产企业的生产链。

  另外,郑俊芳也表示,目前食品安全管理过于“一刀切”,简单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她提议,食品安全管理及信息公开应该分层分级,监管的重点和重心更多放在安全隐患大的食品上,对于安全隐患较小的食品品质问题,食品感官瑕疵,更多交给市场机制来管理。“这样的区分有利于科学管理,也能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更加科学、理性的认识。”

  郑俊芳最后总结道,只有政府监管部门、食品企业、电商平台携手,各司其职,站在各自专业角度去努力,共同搭建起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才能最终创造出良好的网购体验,真正地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据了解,目前阿里已与国家食药监总局建立食品安全科学传播机制,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科普信息,今后会在手机淘宝APP的淘宝头条专栏位置展示。此外,阿里正在多层面探索食品安全体系的搭建,有望在原产地追溯、保鲜包装、检验检疫、物流速度和支付便利等方面和监管机构、生态圈合作伙伴、食品企业合作,通过大数据应用,建立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电商食品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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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第七条(基本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八条(销售条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九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及时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第十条(食品信息发布)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一)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销售食品的标签或标识一致;

  (二)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等应当真实有效;

  (三)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充分的说明和提示。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在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销货记录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配送要求)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

  第十三条 (出具凭证)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十四条 (记录留存)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召回义务)网络食品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

  第十七条(配合检查)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无理由退货)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第十九条(协商和解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向消费者公布并提供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依法妥善解决食品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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