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北京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北京市顺义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共有 5 个股东:
甲 方:
名称:
住 所:
乙 方:
名称:
住 所:
丙 方:
名称:
住 所:
丁 方:
名称:
住 所:
戊 方:
名称:
住 所: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 仟(1000)万元。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
比例
出资
方式
2,000,000
20%
货币
2,000,000
20%
货币
2,000,000
20%
货币
2,000,000
20%
货币
2,000,000
20%
货币
合计
10,000,000
100%
货币
第十三条 各股东之间按出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股权的转让
(一)公司五方股东可以互相转让其在公司内的`全部或部分股
权。任何一方(在本条项下称为“转让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另两方(在本条项下称为“非转让方”)同意。转让方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非转让方征求同意。非转让方自接到书面通知后起满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非转让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非转让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依照上述条款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六条 股权的质押
如果任何一方欲质押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任何权益,必须取得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书面同意。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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