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佛山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变迁,这些独特的老建筑曾被有意或无意地拆除,造成无可估量的文化损失。今年3月21日,佛山首部地方法《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楷叔等历史建筑监督员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巡查保护记忆
楷叔名叫麦德楷,今年55岁,祖上三代就开始在佛山发源地——普君塔坡定居。自从2015年12月担任禅城区历史建筑监督员以来,楷叔每周都要义务到他的“定点”——祖庙街道培德里巡查,以保证这处佛山目前保护得最好的老建筑群不被破坏掉。
9月7日上午,记者跟随楷叔来到培德里。从进入松风路开始,一路上不少街坊都和楷叔打招呼。原来,巡视9个月来,楷叔已成了松风路一带的 “名人”。走进培德里,楷叔不时到一些老街坊家中了解房屋修缮情况。
“培德里原来是佛山首任商会会长王理卿的家族住宅,王理卿家财万贯,但从小没读过书,所以给族中住宅起名 培德里 ,希望后代好好读书立德。”楷叔滔滔不绝地介绍道。这条不足150米的小巷,集中着3处明末清初历史建筑,格局整齐。作为义务监督员,楷叔的监督没有报酬,凭着一腔热情定期在这里穿梭巡查。看到有住户要改变屋中原貌,楷叔都会走上去规劝。然而,收到的回应往往都不太友好。
楷叔回忆道,今年5月,培德里有一户要加装空调,住户为了铺装空调管道,把房屋外墙的灰雕都凿坏了。楷叔上前规劝,没想到对方愤愤地回了一句:“老佛山都拆完啦,大事不去管,来管我们这样的小事!”无可奈何的楷叔,唯一的“手段”只是将毁坏的部分拍照,上传给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然而,几乎从来没有收到反馈。”楷叔无奈地说道。
改造毁了老屋
为何楷叔对佛山的老建筑如此钟爱?他告诉记者,自己祖上三代都住在佛山,从童年到青年,塔坡庙、太上庙、汾江河、青云街……一个个地方都充满了回忆。“以前的佛山全都是二三层带骑楼的楼房,从最高的简氏别墅可以直接看到约3公里以外的普君墟;汾江河上全是木船搭着舢板,全国的水果、木材、农具都能找到”。“好古”的楷叔,从上世纪就做起了古董生意。
佛山的变化真正引起楷叔的注意,缘于2006年的东华里改造。看着大片明清建筑被拆除,其中还有侵华日军驻佛山指挥部,楷叔等老佛山连连叹息。之后,城市的变迁越来越快,多栋老屋遭毁、汾宁路老屋连同叶问师父陈华顺故居均被铲掉,“看了你们羊城晚报汾宁路建筑被拆的报道,我们老佛山到现在都叹息,新一代佛山人已经再也体会不到老佛山的味道了”。
其实,2015年下半年,随着佛山首部地方法《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准备出台,看到禅城区“历史建筑监督员”招聘公告。楷叔连忙拿着一连串媒体报道和历史资料到政府,毛遂自荐当上了首批监督员,“以前我也常常走访老建筑,可惜名不正言不顺,别人还以为我是偷东西的。”楷叔坦言,如此积极为老建筑奔忙,只为了“在高楼林立的佛山,再多保留一些真正的 佛山味道 ”。
监督作用未现
据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官方公布,楷叔这群历史建筑监督员隶属于2015年8月10日成立的禅城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领导小组,该小组由禅城区区长孔海文担任组长,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规范化、长效化监管。目前,首批监督员共有20名社会热心人士。
附条例草案全文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本市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城市开发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原则及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职责,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工作监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保护。
第五条. (部门责任)
市、区城乡规划、房屋管理以及文物管理部门须积极履行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管的责任。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及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保护规划及使用导则的编制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应急保护、巡查执法等具体工作。
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整理保护对象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建设、文化、国土、旅游、财政、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五)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等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的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保护资金用途)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制作和设置、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资金;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的补助;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框架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区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单位、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社会机构,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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