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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剖析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剖析

  为全面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剖析,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剖析

  1、强化食品安全基础性制度

  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

  草案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将尚未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相关有害因素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2、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草案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贮存和运输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义务,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制度,强化了食用农产品经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进出口食品经营、农村食品安全保障等具体管理要求。

  3、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草案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上下级职责划分,完善了食品安全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强化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了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和证据方面的相互衔接,增加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职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快速检测方法评价等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或者行业协会的作用,增加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

  5、强化食品安全违法责任追究

  草案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裁量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设了故意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提出了案件移送期间相关行政处罚的要求。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6、对网售食品进行规范

  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向平台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上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信息。

  同时,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颁发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如未按要求提供入网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的;或者擅自转移、篡改、伪造、清除入网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交易数据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亮点

  规定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病毒性肝炎”等人员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条例》具体规定“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明确排除了乙型肝炎患者从事食品生产行业的限制。这是因为乙肝病毒主要通过血液传播,不通过饮食传播。《条例》从法律上消除了对乙肝患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这是科学的态度,也向公众澄清了“乙肝不可怕”的事实。

  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品安全法》已详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基础上,《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该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所有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医院有责任上报食物中毒等病人情况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须过“两道关”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事故2小时内必须上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果违规不上报,给予警告处分;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者的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定期维护清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总体而言,《条例》从三方面入手,保证《食品安全法》严格实施: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政府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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