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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7民航局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4月14日,民航局发布《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通用机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创新了通用机场行业管理制度,将进一步促进通用机场健康发展。

  《办法》按照通用机场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为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B类则为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另外,基于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办法》又将A类通用机场分为三级。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1级通用机场,使用座位数在5~9座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为A2级通用机场,其余均为A3级通用机场。今后,我国所有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都将遵循此《办法》。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经多年管理实践,我国运输机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在涉及通用机场时,则采取套用或简化执行运输机场规章制度的做法,造成了业内普遍反映的标准偏高、要求不适用等问题。2016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对通用机场提出了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此次民航局发布的《办法》,正是贯彻落实该《意见》要求的具体体现。

  民航局机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在编写过程中,广泛征求了通航企业和各级各类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各方对制度设计达成了广泛共识。在《办法》规定的分类分级体系下,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将针对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施行差异化管理,既贯彻了“安全第一”的原则,又实现了“放管结合”,将为通用机场发展创造适宜的政策环境,更好地支持通用航空的整体发展,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通用机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

  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

  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

  A类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级:

  A1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

  A2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5~9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

  A3级通用机场:除A1、A2级外的A类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称商业载客飞行,指面向公众以取酬为目的的载客飞行活动。

  第四条 新建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场址行业审核意见。

  第五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取得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六条 通用机场办理许可证,应当由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通用机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通用机场运营人在申请许可证过程中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场址审核

  第九条 通用机场场址审核由机场建设项目投资人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场址说明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通用机场拟定场址是否满足航空器起降要求及是否对邻近机场产生影响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通用机场场址说明材料应当说明拟定场址的有关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场地状况、建设内容(含可能的未来规划);

  (二)机场运行的相关影响因素,包括空域条件、气象条件、电磁环境、净空环境、环境影响以及与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容性。

  通用机场场址说明材料应由具有咨询、设计等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相关材料如需相关部门认可的,应取得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投资人报送的场址说明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如需要,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拟定场址进行现场踏勘,复核报告内容,对报告提出可能的补充要求。

  第三章 A类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A类通用机场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运营人对机场具有运营权;

  (三)机场飞行场地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四)具有对飞行场地进行检查和维护的制度安排;

  (五)具有符合本办法附录一要求的《机场手册》并载有体现本条除第(一)、(二)项之外对应要求的具体内容;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A1级和A2级具有跑道供固定翼飞机起降的机场(以下简称跑道型机场)和表面直升机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具有机坪运行管理制度;

  (七)具有满足本办法附录二要求的消防能力;

  (八)具有针对航空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对于A1级跑道型机场和表面直升机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九)具有为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车辆误入机场活动区以及体型较大的动物进入机场活动区的管控措施;

  (十)具有残损航空器搬移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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