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建筑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建筑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章程》)、自治区国资委《关于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批复》(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书)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作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是原XX建工集团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建工集团XXX有限公司、XX建工集团XXXX有限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吸纳XX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XXX市路桥经济开发有限公司、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社会法人和XXX、XXX、XXX等自然人投资入股而组建的股份制企业。由集团公司投资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纳税。
第三条 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为规范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本公司将视经营生产需要设立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厂、站、供销门市等经营机构。分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并按委托范围承担依法纳税、上缴利润和其他收益、承担有关代理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核定注册资本金后,依法申办注册登记。分公司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由董事长签署委托法定代理人及资产经营责任书后,依法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 本公司以“质量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为宗旨,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开拓国内外市场,谋求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和资产经营责任制形式,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本公司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坚持全局观念,立足发展集团整体优势,增强集团凝聚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八条 本公司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党、团、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名称: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XX建工集团)。
第十条 公司住所:XXX省XX市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投资、住宅产业项目投资、住宅部品、部件、建材、装饰材料研发、销售;对外贸易等。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本公司国家资本
金、注册资本金的确定及其增减变动均以集团公司核定批复数额为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行使集团公司授予的职权,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7~11名董事组成,其中:十名董事由集团公司按董事会每届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一名董事为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决定。实施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监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董事长提出的本章程修改草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四)审议并决定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的设置、撤销或调整变更其经营管理职能。
(五)审议董事长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报集团公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应事先商得公司监事会的同意。
(六)根据董事长、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并批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的任免、聘用或解聘以及奖惩事项。
(七)研究和审议公司制订的投资决策、生产经营计划、劳动工资计划、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利润分配、收益收缴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以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审议这些方案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决议。
(九)审议并批准公司制订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审议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签订的.企业内部经营目标责任书,审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决议。
(十)审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发行债券的方案,报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审批。
(十一)研究和审议本公司兼并其他企业的可行性方案,并作出决议,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二)研究和审议本公司合并、分立、进行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联营、承包或租赁、出售转让部分产权,以及解散或破产的方案,并作出决议,报集团公司批准。
(十三)研究并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可兼任总经理)。董事长由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委派。
第十七条 本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未经集团公司常务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集团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经营负责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董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主席,或者总经理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并由董事长根据提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定期或依据提议临时召开的董事会议或扩大会议,均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董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表述自己的意见。
除监事以外,需要列席董事会议的人员,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以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二)检查《授权经营书》、集团公司《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本章程的执行情况。组织提出对本章程的修订草案。
(三)签署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应予签署的法律文书、公告,经济合同、资产经营责任书、资产产权及其变动,公司债券、财务预、决算、生产统计、劳动工资及奖惩、委托授权书、聘任书等文件、报表。
(四)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聘用或解聘的提名,报集团公司批复。
(五)集团公司董事会、常务董事会、监事会提出须董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但对第3项职权,须在特殊情况下并经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由董事长作出有时限的专项委托方能有效行使。董事长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董事、公司其他领导、职能部门领导代其行使某一专项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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