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修改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哪些内容
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主要提出九大修改意见,那么,修改前的管理办法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变化呢,跟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小编整理如下:
拟修改条款 | 对应原条款 | |
一 | 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上述条件。” |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本文来源:https://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3097749.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
上一篇:新版《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改内容
下一篇:英语教师的优秀实习报告范文
推荐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