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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煤炭销售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煤炭经销和税费征收秩序,根据____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实施办法》(临政发 19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20XX年4月1日起对全区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 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炭生产企业充分协商确定的价格。煤矿坑口价和洗煤厂、焦化厂出厂价,经调查协商报区煤炭统销领导组批准执行。

  4、合同管理

  ①区煤炭运销公司和合法生产的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必须认真落实煤矿与____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的《煤炭产销合作协议》。

  ②区煤炭运销公司,要积极组织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参加____市公路煤焦年度订货会,签订购销合同,扩大市场份额。

  通过合同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切断非法用煤企业的煤炭来源,优先保证本区工业用煤焦。

  5、票据管理

  公路煤炭经销使用的票据:一是车辆运输运行票据,即煤运系统相关票据;二是结算票据,即税务票据。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6、经销程序

  公路煤炭经销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签订双向合同;(2)预付货款;(3)核发票据;(4)用户派车提货,生产企业装车,煤运公司驻矿人员开票;(5)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验票;(6)双向对票结算。

  现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用户交款后装车开票;(2)源头煤焦销售营业站复磅验票;(3)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票结算。

  7、结算方式

  (1)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坚持统一结算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

  (2)期货交易,经销企业必须及时预付货款,定期结算。

  (3)现货交易,用户在生产企业交款提货,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双方定期对票结算。

  8、纳税缴费

  ①实行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后,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属本区管理的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照章纳税。煤炭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收缴。

  ②区物价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煤焦生产、运销企业的收费监督。任何部门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公路焦炭经销管理

  1、全区所有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焦炭均属经销管理的.范围。区民营局管理的焦炭运销管理业务,由区民营局委托区煤炭运销公司进行经销管理。区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焦炭营业站由区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办法由区民营局与区煤炭运销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区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征收,并按照规定渠道上缴。

  2、由区煤炭运销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业派驻开票管理人员,焦炭的运销必须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否则视为非法焦炭予以查处。

  3、全区焦化企业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否则,将予以查处。

  三、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

  实行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后,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的项目、标准、渠道、方式保持不变,仍按照《___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实施办法》(尧区政办发 37号文件)执行。

  四、煤炭统一经销管理运作模式

  1、煤管局派员进入区煤炭税费服务大厅合署办公,按月核定各煤矿的产量,煤炭企业根据区煤管局核定产量交纳相关统征税费,并凭统征税费缴纳回单领取等量煤炭总量控制票。

  2、煤运公司按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炭总量控制票办理煤炭运销相关业务。

  3、坑口煤炭产品出矿、出厂必须携带三票,即区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有关票据。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随车备查。站下煤炭产品出厂必须携带“两票”,即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相关票据,比例标准同上。

  4、煤焦营业站负责查验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

  5、统征办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对全区煤炭统一经销进行稽查。

  五、工作职责

  1、区经贸局:负责对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站台的整顿和稽查工作。负责洗煤厂、焦化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煤矿进行复产验收工作;向煤矿颁发合法煤矿公示牌;制定煤矿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通报区煤炭运销公司;向煤矿按月核发“煤炭总量控制票”;

  组织对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纠察。

  3、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与达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签订《煤炭产销合作协议》;负责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收取煤炭专项基金、服务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负责查验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税费统征票和公路煤焦运销票据工作;每月及时向区煤炭工业局通报上月销售情况。

  4、民营局:负责公路焦炭运销票据管理和公路焦炭相关业务的监督协调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打击干扰、破坏煤炭统一经销秩序的违法行为。

  6、发展计划局:负责对统一经销管理工作进行收费监督。查处违反规定标准或搭车收费等违反物价法律法规行为。

  7、工商分局:负责储(售)煤场所的营业执照审查工作。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非法储(售)煤场,责令停业,予以查封。

  8、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类煤炭储(售)场所占地手续审核,对违法占地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开滥挖,对违反统一经销管理规定收购、运输非法煤矿煤炭的储(售)煤场场所,按照打击私开滥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切断非法煤炭进入市场的渠道。对生产销售煤炭的非法煤矿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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