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看点
带薪休假到底怎么休?没享受带薪休假怎么办?近日,省政府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明确非职工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单位要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3倍工资。
什么人能享受?怎么休?
细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
这意味着不管你工作单位属性是什么,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细则还规定了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时间计算,既包括在同一单位,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
七种情况不享受带薪休假
细则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非职工原因未休单位要付3倍工资
《细则》规定,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通讯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补偿,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本人当年自愿放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细则还明确,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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