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答辩状和代理词的区别
答辩状和代理词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浅谈答辩状和代理词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周密分析,整体把握
该案中,对方诉我方侵权,并列举了大量的事实。代理人首先要思考的是,这些事实是否真实,原告的观点有无法律依据,其观点主要的突破点在何处,如何突破,最后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在对这些问题和与案情相关问题的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我方的备选方案。经过分析比较,确定代理方案。答辩状和代理词反映出的观点、撰写的侧重点、撰写的具体方式,应在代理方案中确定下来。答辩状与代理词的撰写,应当基于对案情的全面掌握、对代理方案的精确的设计以及对案件审理进程较为准确的预测。
二、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答辩状以陈述为主,略作分析,重在讲明事实;代理词以论证为主,夹叙事实,重在阐述我方的主张的合理性以及对方主张的荒谬性。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既各有侧重,又浑然一体。
在三份答辩状中,三个被告从各自的角度向法庭陈述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董事会是原告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管理机构;甲公司是原告的主要投资人,为创办原告投入了大量资金;甲公司在特殊情形下按董事会决定代管原告的公章;丙某是原告的办公室人员、负责财工作的人员,依两投资人约定管理原告的公章;在因故请长假后按原告董事会的决定将原告公章交甲公司代管;丁某从未保管过原告的公章等等。
代理词着重对上述事实在逻辑层面和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并归纳出:甲公司只有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使命,而断无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之可能;甲公司、丙某管理公章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原告;甲公司、丙某、丁某在职务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均为原告自身的行为;丙某、丁某与原告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在职务范围内发生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与原告间不存在侵权关系。
三、前为铺垫,后为升华
如上所述,事实构成答辩状的生命和灵魂。删繁就简,准确明了的陈述,使法庭能够对整个案件事实有比较清晰全面的了解,对被告方所持观点有概要了解。
代理词不是对答辩状进行简单地重复,而是对答辩状中的观点进行再次提炼,进行升华,形成更加鲜明并呈递进关系的观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常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逻辑;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法理。最后,自然而然地得出一个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不同: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不难看出,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明显不同。
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再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以怨报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律师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中,在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时,应当注意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两者内容的区别。不能用答辩状的内容来代替代理词的内容。
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 (原告)提起 (案由)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第一种写法:针对原告起诉状,按照事实部分、法律部分分别答辩,最后再明确提出我方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全部或者部分反对诉讼请求。
第二种写法:按照事实发展时间顺序,对比双方处理态度,将原告存在的问题一一展示出来。例如:
(1)李 挂靠被告承接 工程,20xx年6月21日,李 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了《 合同》一份,其中对付款方式约定如下:需方路面浇结束验收一次性付清所有矼款。工程结束后,被告并没有收到 工程的工程款,但仍于20xx年11月垫付10万元给原告。
20xx年4月2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继续垫付20万给原告,同时对20xx年6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如下:余款在本工程决算尾款到甲方账户后,一次性付清(凭李 商品矼收料单据计价)。此处甲方指被告。新的协议于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20xx年4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垫付的20万元货款。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商矼款协议书”和原告出具的收据各一份为证。
根据被告与 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人民政府必须将 工程的工程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但是到目前为止, 人民政府尚未将该笔工程款汇入被告账户。因此根据20xx年4月2日达成的新协议,被告清偿原告剩余货款的期限未到。另外,被告并未提供李 商品矼收料单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款数额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司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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