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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通过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通过

  近日,《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通过审议,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天津湿地总面积

  29.56万公顷

  5大类

  滨海湿地 河流湿地 湖泊湿地 沼泽湿地 人工湿地

  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

  七里海 北大港 大黄堡 团泊

  重要湿地内禁止的行为

  猎捕野生动物 采挖野生保护植物 挖砂取土 开垦烧荒 填埋排干湿地

  取用截断水源 倾倒垃圾 排放污水 引进外来物种 破坏监测设施

  为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本市湿地总面积为29.56万公顷,具有湿地类型齐全、生态功能多样、湿地动植物资源丰富的特点,主要包含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等5类。目前有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80平方公里。

  “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致使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国家尚未出台将湿地作为一类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同的部门管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从而难以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强化湿地保护责任落实,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对加强湿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解析,《条例》共31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名录、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四章。

  《条例》规定,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在规划与名录方面,本市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当纳入重要湿地予以保护。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条例》明确了重要湿地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开垦烧荒、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截断水源、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引进外来物种、破坏监测设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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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湿地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上午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天津对湿地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

  天津的湿地总面积为29.56万公顷,主要包含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等5类。目前有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4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880平方公里。

  条例明确,天津对湿地实行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湿地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其中重要湿地又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使公众知悉重要湿地的名称、类型等信息,同时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要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对象、责任单位等内容。对于不同级别的湿地,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包括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

  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

  旅游活动不得超出湿地承载力

  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上午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条例明确,天津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对湿地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资源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

  条例规定,在列入天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条例还明确了重要湿地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开垦烧荒、倾倒垃圾、引进外来物种、破坏监测设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并设立相应罚则。

  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

  建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发现其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机制。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条例还规定,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列入天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天津建立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列入天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的保护,实行生态补偿。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列入天津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重要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予以认定。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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